“吃相太难看!”甘肃嘉峪关,一男子整理哥哥的遗物时,发现一张30万元的存单,由于哥哥离婚无子女,男子为哥哥监护人以及唯一继承人,他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时,两次遭到银行拒绝。男子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一审男子败诉后不服,提起二审,法院判决出现大反转。
李嘉明(化名)取款时,又遭到银行的拒绝,他的心里非常不舒服,怎么取个钱,事那么多呢?
第一次取钱时,银行说,这张存单是真的,但存款人为李嘉明的哥哥,李嘉明无法支取。
银行让李嘉明证明其是哥哥的唯一继承人,李嘉明随后到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了父母早亡,哥哥离婚无子女,李嘉明作为哥哥的监护人,也是唯一继承人等一系列证据。
这次又被拒绝,银行让李嘉明证明系自己哥哥的合法、唯一的继承人,让他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李嘉明十分的不理解,这不是故意刁难自己么?
父母早年去世,留下李嘉明和哥哥俩相依为命。2018年,哥哥离婚,因其膝下无子女,李嘉明成为他的唯一的监护人。
考虑到哥哥年老多病,此后将其送到了养老院。
养老院的费用全部由李嘉明承担,且隔三差五的去养老院探望哥哥,嘘寒问暖,哥哥生病期间,李嘉明更是不辞劳苦伺候哥哥,承担费用和照顾任务。
哥哥去世后,李嘉明操持了丧葬事宜,给了哥哥生前最后的体面,后事办理中,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一张存单,金额30万元,存期一年。
李嘉明于是拿着这张存单,来到银行取款,两次都遭到拒绝,他非常生气,觉得银行这不是故意刁难自己么?
李嘉明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支付30万元存款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庭审中,李嘉明认为,自己是哥哥的唯一继承人,合法持有存单,银行不应当强制要求其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不能以无法确定李嘉明系唯一合法继承人为由推脱责任。
银行认为,李嘉明并非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方,提取哥哥的存款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且涉案存款金额超过了5万元,也不适用简化提取小额存款的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嘉明想要提取哥哥的存款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孙某没有办理,银行拒不支付于法有据。
法院驳回了李嘉明的全部诉请,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
一审判决后,李嘉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嘉明哥哥在银行处存入30万元,银行向其出具存单,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
一审法院仅适用前半款,以需要办理公证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不当。李嘉明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系哥哥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其持有存单的情况下,银行负有向李嘉明支付3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而至于支取后如对该笔款项产生继承权纠纷,则可以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银行向李嘉明支付30万元存款及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银行独自承担。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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