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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一女子家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多次索要赔偿未果,于是便到京上访。期间,被人

北京大兴,一女子家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多次索要赔偿未果,于是便到京上访。期间,被人带走打伤。女子报了警,但公安局并未对打人者予以处罚。女子不服,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北京大兴法院· 孟江丽家住当地,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一家人本本分分,丈夫出门打工赚钱,她则在家里相夫教子,打理家里的那点农田。 日子平平淡淡,没有大富大贵,但在她看来,家人健健康康,平平安安就胜过一切,这才是属于普通人的生活。 她甚至认为一辈子也就这样过了,从来没有想过天上掉馅饼的事情。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政策的变化,馅饼真的掉在她的头上了。 由于她家的房屋地处位置比较好,被规划在拆迁范围之内。她成了大家羡慕的拆迁户。 家里的房屋拆了,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款。村民们听到这个消息时,都开始沸腾起来了。 多少人想换新房,多少人正在为结婚买房上愁。有了拆迁款,轻轻松松就能买到一套新房,为大家解决了一大难题。 可拆迁标准出来后,孟江丽并不是很满意,因为她觉得补偿太少了。她家的房子这么大,赔偿款只有这么一点,根本不合理,她就不同意拆迁。 为了尽快开展工作,相关人员多次找上门,给她做思想工作,但她就是不同意。她说:不要觉得我一个妇道人家好说话,房子都没了,就给这么点赔偿,一家人以后怎么过? 相关人员多次劝说,给她说好话,但她就是油盐不进,赔偿款不多给,就是不同意拆。本打算将“钉子户”进行到底,没曾想,一点机会都没给她。 相关部门直接派人将她的房屋强制拆除了,事后给了她一些补偿。看着可怜巴巴的拆迁款,心里别提多闹心了。 多少个夜里,她都睡不好觉,只好找上相关部门,要求再次补偿拆迁款,根本没有人理会她的要求。 既然都不管,那就别怪她维权了,她决定到京上访,眼下唯一能解决问题的,只有这一条路了。 上访期间,她认识了王芳,王芳也是来上访,于是,两人约定一起找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可没想到,两人去上访的路上,一辆商务车直接横在她们前面。从车上下来4个人,二话不说,就把她们扯进车里。 原来这几人是王芳家所在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劝返王芳。了解清楚后,孟江丽告诉司机老周,他是别的地方的,不归他们管,要求下车。 但老周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和撕打,最后,老周联系了孟江丽乡政府的劝返人员,才放她下了车。 下车后,孟江丽感觉身上传来了剧烈疼痛,当即就报了警,并对身上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但经过警方调查,老周打人事实不成立,对老周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孟江丽不服,将公安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不处罚老周的决定,重新对老周进行处罚。 针对这件事,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什么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当中,孟江丽自己的陈述,老周的陈述,已经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词,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均可作为证据。而这些证据是否属实,需要经过查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对于自己的主张,孟江丽需要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公安局不予处罚老周,孟江丽心中不服,将此事闹到法院,主张撤销公安局不处罚老周的决定,重新对老周进行处罚。 对于她的主张,孟江丽需要提供有利的证据来证实,她身上的伤就是老周所致,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孟江丽、王芳、司机老周,和在场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孟江丽提供的司法鉴定,并不能证实,孟江丽身上的伤就是老周所致。 因此,经过法院审理,孟江丽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孟江丽的诉求被驳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老周打了孟江丽,因此,老周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派出所对老周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合理合法。 故,一审驳回孟江丽的诉求。 孟江丽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