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有关市民:
近日,市医保中心在核查我市生育津贴申领数据工作中,发现存在参保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情况,为切实保障参保人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医保发〔2021〕9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规定,请各有关单位、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具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生育津贴。
二、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病历资料(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1)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生育津贴划拨至财政国库账户;
(2)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可由职工本人申请拨付至个人账户,需提供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途径
线下: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窗口;
线上:粤医保、粤省事、个人网厅。
四、申领时限
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五、咨询电话
具体办理流程可电话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参保地
咨询电话
市直
3992969
蓬江区
3981388
江海区
3898610
新会区
6616737
台山市
5613915
开平市
2259876
鹤山市
8920991
恩平市
7812180
温馨提示:本通知内容若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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