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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了解到,为巩固和提升全省粮食安全水平,加快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规范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山东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按照企业近三年平均日实际使用粮食数量为基数,指导企业建立不低于3天日实际使用粮食数量的社会责任储备。该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据了解,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的一定数量粮食库存。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归企业所有,平时由企业自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要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与供需调节,发挥缓冲作用,协同应对价格波动,保障市场平稳运行。(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孙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