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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独生女子不想和自己的老父亲住一起,也不想管自己的老父亲,女子的表姐看不下

上海,一独生女子不想和自己的老父亲住一起,也不想管自己的老父亲,女子的表姐看不下去了,28年如一日地照顾女子的老父亲,直至女子的老父亲去世。而后,女子得知老父亲生前留下遗嘱将房子赠予给了表姐,没有留给自己,不愿意了,不认可遗嘱,与表姐对簿公堂。女子表姐因为一个细节,差点败诉! 据悉,女子王某是家里的独生女。 在一起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遗嘱的真实性和受遗赠的时间问题上。案情涉及王某及其父亲的遗产安排,以及周某作为外甥女在继承中的角色。 故事的起因是,王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拒绝与父亲同住,也不愿意承担赡养责任。相反,王某的表姐周某从外地赶来,协助照料王某父亲的生意和日常起居,持续了将近三十年之久。王某的父亲在临终前,为表达对周某的感激,特意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了这位外甥女。 遗嘱生效后,王某的父亲去世,周某试图依照遗嘱获得房产,但遭到王某的反对。王某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并认为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应该享有继承权。随后,他带着女儿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对象主要是法定继承人,而遗赠则是给予非法定继承人的财产安排。王某的父亲将房产赠与周某,属于遗赠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受赠人需要在知道遗赠事实后六十日内明确表达接受或放弃,否则视为放弃。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坚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在父亲去世后60天内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意愿。尽管周某出示了遗嘱及相关证据,声称已在父亲去世两周内将遗嘱交给了王某的女儿,并多次向邻里提及此事,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确认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接受了遗赠。 法院还考虑到,尽管证据不足,周某对王某父亲的照料十分尽心,照料期间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最终判定双方各继承一半的遗产。 案件的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注意到,有证据显示,王某的女儿在父亲去世后曾接到电话,称收到遗嘱的照片,并且与周某有过物品交接,房产证也未交还。最终,法院采信了周某已在规定时间内表达接受遗赠的事实,支持了她的上诉请求,判决房产归其所有。 此案凸显了遗嘱与遗赠的细微差别,也提醒公众,若要接受遗赠,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明确表达意愿,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实际操作中,常用的方式包括公证、书面声明或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接受或放弃。 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件?欢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独生女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