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遗产继承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的张女士(化名)因病离世,留下了包括存款、保险、房产在内的数百万元遗产。然而,由于张女士未婚未育,父母也均已去世,生前又未设立遗嘱,这笔遗产的归属瞬间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也由此拉开了一场亲戚间的遗产纷争大幕。 张女士父母双方的多位亲戚纷纷诉至法庭,都认为自己具有继承权,并且强调在张女士生前,他们曾陪伴看病、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尽到了扶养义务,理当分得遗产。从人之常情来看,亲戚间相互帮扶,在一方离世后主张分得部分遗产,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与日常生活中的照顾,界限究竟在哪里呢?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展开了细致的调查。走访张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时,工作人员透露,张女士患有尿毒症,不过生活基本能够自理,饮食起居都可独立完成,只有在实在有困难时,一位亲戚和社区工作人员才会帮忙送她去医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张女士看病时,经常是这位亲戚开车接送,并且在她去世前的病历中,也有该亲戚作为近亲属的签名。 经过全面的调查和严谨的审理,法院查明张女士留下的遗产包括一套价值约400余万元的房子,以及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00多万元。最终,法院依据多名亲戚各自对张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做出了判决:100余万元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其中帮扶较多的那位亲戚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而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区民政局管理。 这一判决背后,有着清晰且严谨的法律逻辑。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本案中,虽然张女士的亲戚们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但部分亲戚确实对张女士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行为,所以法院根据他们扶养时间的长短、付出的多少等因素,酌情裁定了现金遗产的分配份额,体现了对实际扶养行为的认可与尊重。 然而,为何房产却收归国有了呢?这就涉及到《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官解释,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本案中的旁系亲属扶养人已经通过继承现金获得了对等的遗产继承份额,所以无权再分得房产。房产作为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如果随意分配给亲戚,可能会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出现,而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能更好地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大众的热烈讨论。从亲情的角度来看,一些人认为亲戚在张女士生前给予了照顾,于情于理都应该分得全部遗产;但从法律角度出发,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遗产分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单身或丁克,类似的无主遗产问题或许会日益凸显。这也提醒着人们,提前做好遗产规划十分重要,通过订立遗嘱,可以明确遗产的去向,避免身后的纷争,让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 。 这起女子未婚未育去世,100万遗产归亲戚,房产收归国家的案件,不仅是一个个案,更是对社会大众的一次遗产继承与法律知识的普及,促使人们思考如何在亲情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如何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产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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