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农民交公粮的经历,应该拆算年限“视同缴费”以视对农民的公平公正。 我认为,老农民希望得到某种政策下的公平公正的对待可以理解。但是!视同缴费年限,被视同的是“年限”,而不是某个群体在过去政策下的某种行为算缴费。 那到底什么样的“年限”可以被视同?基于国家法规来说,被国家承认的且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就是可以被视同“年限”。 比方说:社保制度改革前在国家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军队社保制度改革前复原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城市知识青年被国家政策安排上山下乡的劳动年限。 农民交公粮的“年限”为什么不能被视同?基于国家法规来说,农民交公粮一部分是农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另一部分是售卖给国家的征购粮和余粮,说到底就是农民与政府的交易,只不过这种售卖行为是具有任务性且具有必须性。这两种性质都与“基于连续工作年限的权益保障”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从现行法规和制度逻辑来看,农民交公粮年限它不适用“视同缴费”的定义。 老农民对公平公正的期待值得理解和关注,这或许可以通过其他符合其贡献性质的政策方式来回应,而不是简单套用“视同缴费”这一特定制度。[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