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丈夫整理亡妻的遗物时,发现亡妻曾经给已婚男子累计转账93万,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更是亲密的称呼彼此为“哥哥”“老婆”,这一关系相处了7年多,他竟一直被蒙在鼓里。丈夫气愤不已,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令人拍手称快。 据红星新闻8月3日报道,男子陈先生怎么也没想到,整理妻子项女士的遗物时,竟会揭开一段隐秘又不堪回首的往事,让他为此陷入一段法律纠纷。 陈先生和项女士1993年12月迎来了女儿的诞生,1996年3月补领了结婚证,本以为这段先结婚后恋爱的婚姻会一直幸福平淡地走下去。 2023年9月25日,项女士因患胃恶性肿瘤不幸去世,这给陈先生和女儿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在整理遗物时,陈先生意外发现,从2016年5月至2023年8月,妻子项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给一个叫小陈的已婚男子转了200多笔钱,合计高达935250元。 陈先生心里“咯噔”一下,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 他赶忙查看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看,更是让他怒火中烧。 聊天记录里,项女士称呼小陈为“哥哥”,小陈则亲昵地喊项女士“老婆”。项女士曾说“嫌弃我了”,小陈立刻回应“永远爱着老婆你”。 陈先生又气又急,心里直犯堵,自己的老婆和别的男人这么暧昧,他的心里真不是滋味。 陈先生越想越气,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他和女儿、岳父一起,将小陈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陈返还那93万余元,还要支付利息损失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为了自证清白,小陈申请了证人施某作证。 可谁知,证人并不给力,表示2015年下半年一起吃饭时,听两人聊过合作做生意,但具体做什么生意,证人也不清楚。 而且,小陈只向项女士微信转过3次钱,总共才984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定陈先生和项女士婚内没有约定财产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 小陈和项女士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用那么暧昧的称呼,显然有不正当关系。 项女士未经陈先生同意,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小陈,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小陈明知项女士已婚,还和她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赠予,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而且小陈说和项女士合作做生意,却拿不出证据,那些转账金额、频率等,根本不像正常做生意。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小陈返还935250元,还要支付利息损失和财产保全费。 小陈不服气,提起上诉,说恢复的聊天记录可能有问题,转账是项目投资款不是赠予。 对此,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除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项女士未经陈先生同意,7年内向小陈转账93万余元,属于单方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未作婚内财产特别约定,转账行为侵犯了陈先生的共有权。法院据此认定赠予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项女士与小陈互称“老婆”“哥哥”,聊天内容暧昧且涉及婚外情。基于双方各自已婚的身份,该关系违背婚姻忠诚的善良风俗。 法院认为,转账行为实质是为维系婚外情,属于“以财产赠予支持不正当关系”,直接触犯公序良俗原则,故判决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小陈通过无效的赠予取得93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及利息,并支付财产保全费,也是意料之中。 小陈主张款项为“合作投资款”,但未能提交投资协议、分红记录等证据。证人施某仅证明双方曾“聊过合作”,无法佐证实际经营。 而陈先生提供了完整的转账记录,含特殊金额“520”和恢复的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举证不能后果由小陈承担。 陈先生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微信聊天记录,虽小陈质疑“可能伪造或截取片段”,但法院结合转账记录的时间、金额、频率等客观事实,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并排除其非法性。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小陈拿不出投资协议、分红约定等直接证据,证人证言也没其他证据佐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官司终于落下帷幕,可陈先生心里的伤,却不知何时才能抚平。 关注@蜜蜂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