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ohu

浙江杭州,74岁老人晚上出门散步,结果被路障上伸出来的一根铁丝绊倒,牙齿碰掉了4

浙江杭州,74岁老人晚上出门散步,结果被路障上伸出来的一根铁丝绊倒,牙齿碰掉了4颗不说,还摔骨折了。老人的老伴认为物业没有警示,因此向他们索赔。可物业不干,还没好气地说:旁边那么宽的路你不走,非要跨越路障,怎么能怪我呢?

据1818黄金眼报道,南浔区的陆大伯在镜头前怒气冲冲的控诉,说自己的老伴被路障上的铁丝绊倒,骨折了。

高温天气下,陆大伯的脸因为气愤胀的通红,并且不断地用肢体语言描述妻子当时被绊倒的场景。

据陆大伯描述,七月八日的傍晚,陆大伯的老伴在事发地附近散步,打算从垫高一小截的商铺人行道走下来到车道马路的路面上,并沿着这条路走回家。

商铺人行道和车道马路的区域中间有一排路障围挡,路障放在车道的边缘。老伴散步到这里时,被铁丝绊倒了。老伴被铁丝绊倒后,上排牙齿直直的磕向了地面,掉了四颗。

陆大伯和调解员赶到现场时,铁丝大部分已经摘除,缠在路障上的铁丝还有一小截留在路障顶端,同时路边的井盖上也残留了一小部分痕迹。

陆大伯展示出了住院记录,上面显示老伴7月9日凌晨就医,住了15天院,右肱骨近端骨折、左肩关节痛、多发创伤性牙折断等等,字面描述上看颇为严重。

陆大伯话语中不乏心疼,老伴74岁了,但平时身体很硬朗,虽说现在出院了,但这次事故还是给老伴的生活造成了很多不便,出现了走不动路,起床后两个腿动不了的症状。

除了腿部,老伴的一个肩膀以前曾经动过手术,事故后另一个肩膀也有轻微骨折。吃饭时只能由陆大伯把老伴抱起来,且这次医疗费就花去了老两口两万八千元左右。

陆大伯认为老伴的这次事故,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应该在路障边围上一些较为醒目的,诸如红布的标志或立几个醒目的桩,便于老年人辨识危险。

陆大伯根据事发地推断,路障应该由属地的物业管辖,不管如何划分责任,对方多少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陆大伯带着儿子和弟弟找到对方。

事发当地是一个小型商圈,马路上也停了不少车辆。据物业经理代某描述,附近周边是不允许停车的,所以路障只是放在马路边,没有放到马路上。

代某推测,铁丝应该是刮大风或者台风的时候被带到了井盖上,且代某面对投保的疑问也说明,公司没有在该区域投保。

代某对此事也感到委屈,陆大伯的老伴为什么不走宽阔大路,偏偏要跨过路障呢?

陆大伯的儿子却对代某的说法不认同,他认为铁丝网在马路上必然对行动不便的小孩老人产生安全隐患。

代某与陆大伯的儿子争执起来,他就是想不通,陆大伯的老伴为什么偏要跨越路障上的铁丝呢?而且,路障放了十几年,从没发生过类似问题。

可惜的是,当时的监控画面已经被覆盖掉了,双方只能回到事发地。两方各执一词,代某匆匆离开,只撂下一句:一概不负责,爱起诉就去起诉好了。

双方各执一词,似乎两方都对自己的立场很坚定,那么此事是非对错该如何判断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固体,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气体,如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非法向道路排水、热力井向道路散发出大量蒸汽。

本条并未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补充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陆大伯老伴的事发地位于商铺门口,确实是公共道路。道路上除了路障及路障附带的铁丝外,陆大伯一家人没有提出出现第三者或其他妨碍通行物,也就是说,路障是唯一的妨碍物,物业管理方既是行为人也是管理人。

物业提出监控已经被覆盖,但陆大伯说路障周围并未设立警示标识,代某也未对这一说法进行反驳,且事发时为傍晚,路障尤其是路障上缠绕的铁丝也不足够显眼。

代某提出铁丝可能是被台风吹落,但却并不能提出及时巡查和检修的相关记录。且代某作为管理方提出十几年未曾出事这个观点,显然不能对自身责任进行推脱,一句一概不负责也过分令人心寒了。

陆大伯的老伴虽然也需要为自身的安全付上一小部分的责任,但还是可以酌情向物业提出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补助、义齿修复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在物业坚持“要告就告”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是大家是陆大伯,面对这样的态度会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