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网讯(记者李霁玥)8月5日,是成都行政区域全境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首日,成都查处三例违规使用无人机拍摄案例,并依法对施飞人员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一:2025年8月5日9时许,吴某某受单位委托,在成都市高新区某在建工地使用大疆Air3S无人机航拍工地建设进度,违反成都市政府通告要求,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对施飞人员及其公司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2025年8月5日10时许,陈某在天府新区天府公园施飞无人机。经查,陈某未对无人机进行实名认证,且违反成都市政府通告要求,私自操控无人机违规飞行。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对施飞人员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2025年8月5日13时许,林某在天府大道南二段附近施飞无人机。经查,林某违反成都市政府通告要求,私自操控无人机违规飞行。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对施飞人员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成都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游客、无人机驾驶员及爱好者,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管控通告的规定,务必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进行实名登记、空域申请和飞行报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和高度开展飞行活动。在市政府通告管控时段、范围内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成都警方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违法违规施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多一点: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