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日报
我省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
各市可合理调整县级及基层医疗服务价格
本报讯(记者崔丛丛)近日,省医保局印发通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效能。各市级医保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总量与增速)、居民收入水平、工资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或调整县级及基层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医保局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分别由省医保局和市级医保部门制定。
通知提出,要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发挥价格工具的杠杆作用,促进医疗机构的内部运行和成本精细化管理。
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
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累计增幅达到触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一定水平的,按规则调整基准价格。
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评估达标定期调整。建立健全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明确动态调整的触发标准和限制标准。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标准时集中启动和受理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的价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