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ohu

“又是喝酒造成的悲剧!”湖北武汉,男子和几个好友小聚,觥筹交错间男子喝醉了,散场

“又是喝酒造成的悲剧!”湖北武汉,男子和几个好友小聚,觥筹交错间男子喝醉了,散场后同行的好友将其送到小区后离开。男子踉踉跄跄爬楼梯时不慎往后摔去,磕到后脑勺导致昏迷,事后被路人发现后报警,但几天后男子还是因重伤不治离世,男子妻儿怒告其好友索赔45万余元,最后的结果令人深思!

光明网在8月4日报道了这则因好友聚餐后发生的悲剧,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事情发生在25年3月,老朱退休在家,平时没什么事,除了去公园锻炼身体外,最大的爱好就是约上同学好友,大家找个馆子搓上一顿,吹吹牛,好打发时间。

这天老朱约上了老同学老龚,正好老龚身边也有2个朋友老李和老郭,征得老朱的同意后,老龚带上两人欣然赴约。

四人见面后先是一阵寒暄,随后找到饭店,开好包间点好酒菜后,大家开始喝了起来。

大家本是同龄,加上老李家住老朱隔壁小区,很快两人便熟络了起来,不知不觉间2瓶白酒就下肚了,几人的舌头都大了,老朱更是醉的差点爬不起来。

眼看大家都吃饱喝足,四人相约下次再聚,随后踉踉跄跄的各自离开了。

见老朱喝的有点多,正好老李是老朱隔壁小区的,就顺便先把老朱送到小区门口,然后老李也晃晃悠悠的回家了。

就在老朱迷迷糊糊的往家里走时,意外发生了,他在上楼梯时一个踩空,随后整个人往后倒了下去,后脑勺重重磕在了地上,当场昏迷。

幸运的是当时还不算太晚,不久后有人路过发现了昏迷不醒的老朱后很快报警,紧接着老朱被紧急送医抢救。

虽然送医及时,但老朱还是伤的太重,几天后就重视不治离世了。

老朱的妻儿一时间根本不能接受这个噩耗,老朱刚退休没多久,身体还算硬朗,正常的话还可以再享几十年的福,可就是这样一场酒局,最后让他就这样草草离开了。

事后老龚三人得知老朱的意外后也很意外和自责,特别是老龚,毕竟两人同学一场,发生这样的意外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老朱妻儿强忍悲伤处理完其后事后,随后就在6月19号这天将老龚三人给告了,要求赔偿45万余元。

老龚三人收到传票后也是一脸懵,面对着45万的天价赔偿金更是不能接受,毕竟老朱才是这场酒局的发起人,且老李、老郭和老朱还是第一次见面,散场后老李还把老朱送到了小区门口,尽到了照顾义务,凭什么要承担这高额的赔偿责任呢?

不过这场酒局终究还是老朱发生意外的根本原因,老龚三人均表示出于人道关怀,愿意赔偿一定的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老朱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第一款确立了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了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老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酒局的发起者,应该知晓醉酒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可他在喝醉后没有联系家人来接或者求助他人,而是独自爬楼梯回家最终发生意外,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需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2、如何判定老龚三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条确定了过失相抵规则。旨在合理分配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以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其未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某事后虽出于好心将老朱送到了小区门口,但没有确认其安全到家或者联系其家人或保安接人,没有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的义务。

老龚和老郭在酒席结束后直接回家,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的,三人需对老朱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3、最后结果:

工作人员见老龚三人愿意补偿一定的损失,在经过多次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老龚、老李、老郭三人支付老朱妻女人道主义补偿金10万;老朱妻儿放弃起诉。

那么针对这种行为,你是怎么看呢?

有人说,酒虽然好喝,但也要适可而止,一个成年人,应该节制,喝死了,家属心疼,朋友也要跟着遭殃。

朱先生的离世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而三名酒友也因老友的意外离世感到自责和痛苦。

法院调解达成的补偿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给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慰藉,也让三名酒友通过支付补偿金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和人道关怀。

这45万余元包括,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损失的一半,还包含3万元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