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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周女士遛狗时,听到沟边呼救,发现坐轮椅老人栽进沟里。她内心纠结,怕被讹又过

甘肃,周女士遛狗时,听到沟边呼救,发现坐轮椅老人栽进沟里。她内心纠结,怕被讹又过不了良心关,最终还是决定去扶。因力气不够,她喊来3人帮忙,其中竟有老人儿子。众人扶起老人后,老人儿子却诬陷是周女士的狗扑倒老人,让她担责。周女士委屈报警,民警调查后认定她无责,可对方仍不依不饶。周女士坚持维权40天,吃不好睡不好,7月29日终于拿到老人家属的道歉书。这好人难做,要是你遇到会扶吗? (来源:法治进行时) 5月16号,周女士带着自家小狗出门遛弯,可走着走着,周女士突然听到沟边传来一阵微弱的呼救声。 她赶紧顺着声音找过去,这一看可把她吓了一跳,一个坐轮椅的老人不知道咋回事,栽倒在了沟里,轮椅也歪在一边,老人满脸痛苦,正挣扎着想爬起来呢。 周女士当时就犹豫了,心里像有两个小人在打架。 一个小人说:“别扶,现在,扶老人被讹的事还少吗?万一被赖上,那可就麻烦了。 另一个小人却说:人家老人这么可怜,要是你不扶,良心上能过得去吗? 周女士在原地站了好一会,心里那叫一个纠结。 最后,还是良心占了上风。周女士咬咬牙,决定还是去扶老人。可她一个女人家,力气有限,根本弄不动老人和轮椅。 于是,她赶紧喊来周围3个人帮忙。你说巧不巧,这3个人里居然有老人的儿子。 众人一起把老人扶起来,又把轮椅扶正。 周女士刚松了口气,还没来得及擦擦头上的汗,老人儿子就跳出来了,张嘴就说:是你家狗扑倒的我爸,你得负责! 周女士一听,整个人都懵了。 她赶紧解释:我根本没让狗靠近老人,我是好心来扶人的! 可老人儿子根本不听,一口咬定就是周女士的狗惹的祸。 周女士实在没办法,只好报了警。 经过民警一番调查,认定周女士没有责任。 可老人儿子还是死不承认,继续纠缠周女士。 周女士可不想就这么算了,决定坚持维权。 周女士为这件事四处奔波找证据,找证人。功夫不负有心人,7月29号这天,周女士终于拿到了老人家属的道歉书。 看着手里的道歉书,周女士认为这么多天的委屈和辛苦,总算有了一个交代。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老人儿子的行为:他诬陷周女士的狗扑倒老人,这明显是在捏造事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就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老人儿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口咬定是周女士的狗导致老人摔倒,这已经构成了对周女士的诽谤。 要是周女士较真,完全可以以这个条款为依据,要求警方对老人儿子进行处罚。 从民事角度来讲,老人儿子的行为还侵犯了周女士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老人儿子的诬陷行为,使得周围人对周女士产生了误解,降低了周女士的社会评价,这明显是对周女士名誉权的侵害。 周女士有权要求老人儿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周女士好心去扶老人,这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必须得到回报,但从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该鼓励这种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在这个事件里,周女士没有因为扶老人而使自己受到身体上的损害,但她的这种善举值得被保护。 从整个事件来看,民警的调查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民警通过调查现场情况、询问证人等方式,确定了周女士没有责任。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能随意认定一个人有责任。老人儿子仅仅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就诬陷周女士,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现在,像周女士这样有善心的人不少,可就是因为有像老人儿子这种恩将仇报的人,让很多人想做好事却不敢做。 就像之前有人说的,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这话虽然有点绝对,但也反映出了一些现实。 咱们换个角度想,要是每个人在做坏事的时候,都能想想自己的良心,想想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多大的伤害呢? 而且,从长远来看,做好事其实也是在给自己积福。说不定哪天你遇到困难了,曾经帮助过的人就会伸出援手。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以后再遇到这种事,到底该不该扶呢? 这可真是个难题!扶吧,怕被讹。不扶吧,又过不了自己心里那道坎。 要是你遇到这事,会去扶吗?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