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妈要女儿辞职,回家全职照顾她,为补偿女儿,她把房子卖了,大妈和女儿签下赡养协议,卖房款490万全给女儿,今后她一切开销,全由女儿支付,谁知女儿拿到钱后,给她租了套房子,偶尔过去看看,买点好吃好喝,偶尔再买件衣服,并不和她一起居住,交房租时,女儿和母亲争吵,要母亲自己支付,大妈后悔了,心里哇凉,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女儿返还490万,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8月8日,据阜阳·颍州晚报报道了一件母子之间纠纷,令人唏嘘。
靳大妈悔之晚矣,她把自己的房子卖了,卖房款490万元,全部打到女儿账户。
明明说好,自己一切费用,都由女儿负责,可是如今她租房子,就连房租,女儿都不肯支付。
她没了退路,房子没了,钱也没了,女儿不孝,大妈大哭。
原来,靳大妈有一套房子,一个女儿,女儿长大,到广州工作。
广州离北京太远,女儿很久都不能回来一次。
靳大妈的老伴,早些年已经去世,她也越来越老,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靳大妈怕了,怕独自一人,万一有个头疼脑热,身边没人照顾,于是,她给女儿打去电话,要她辞职,回来照顾自己。
女儿吕女士在电话那头,听到母亲的要求,瞬间就摇了摇头,她告诉母亲,如果辞掉工作,她就没了收入。
这么多年的打拼,全部都要付之东流,她的事业也会半途而废。
现在她给母亲养老,她就不能工作,挣不来钱,那她自己将来老了,又要依靠什么?
靳大妈一听,女儿说的不错,于是,她就做出决定,她要把自己住的这套房子卖了。
2021年4月,房子成功卖出,她和女儿说好,卖房款全部给到女儿手里,女儿辞职回来照顾,以后她的所有开支,全部都由女儿支付。
吕女士一想,这主意不错,比上班钱多,她立刻辞职,回到了母亲的城市。
卖房款490万元,靳大妈全部打给进了吕女士的账户。
谁知吕女士拿到钱后,并没有和母亲住在一起,而是给她租了套房子,俩人各住各的。
吕女士没事过来看她,会给她买些好吃好喝,偶尔买件衣服,也会让靳大妈高兴半天。
靳大妈没有过多要求,无论如何,女儿总算回到了自己的城市。
这个时候,母子俩相处不错,2023年12月1日,大妈和吕女士签下赡养协议。
大妈要求,生养死葬,全由女儿吕女士负责,大妈所有费用,都由吕女士支付。
2021年7月~2023年7月,两年的房租,吕女士全部给予了支付。
可租房住了两年,大妈又想去养老院了。
她听人说,养老院里有护工照顾,一日三餐都有人做好送到跟前。
最重要的是,那里都是同龄老人,能说到一起,不会再孤单 寂 寞。
吕女士拗不过她,退了房子,把母亲送到了养老院里。
吕女士一次缴了20万元,希望母亲能在里好好生活。
可等住了进去,靳大妈发现,养老院和传说中的根本不一样,没了自由,还要按照养老院的作息生活。
老人之间,也会发生矛盾,靳大妈不高兴了,只住了5个月,她就要回来。
吕女士交的20万元,除去那5个月的费用,养老院都给退了,退回来的钱,都给到了靳大妈手里。
出来之后,吕女士又租了一套房子,大妈住了三个季度,催促女儿把房租缴了。
可是,女儿只给了她16200元,用来支付2024年最后一个季度的租金,前面两个季度,女儿没给她支付。
吕女士说,养老院退回来那么多钱,都在靳大妈自己手里,完全可以支付前两个季度的房租。
靳大妈不愿意了,虽然退了一部分的钱,总归是个少数。
靳大妈又说,明明俩人签了协议,自己一切费用,全由女儿吕女士承担,她的房租,该由吕女士全部支付。
吕女士就是不给,你自己有钱,你自己交了再说!
靳大妈心里凉透,她后悔了,房子卖了,钱给出去,由不得自己做主了。
于是,她将女儿告到法院,要求女儿返还490万元。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吕女士对母亲靳大妈负有赡养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靳大妈与女儿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女儿应按协议约定承担母亲的全部养老费用。
《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靳大妈将490万卖房款赠与女儿,是以女儿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女儿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母亲的房租,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靳大妈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一审判决,吕女士应返还靳大妈490万元。
吕女士不服上诉,二审发现,靳大妈实际给女儿转了480万。
二审改判,吕女士应返还靳大妈4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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