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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道60分丨“仅退款不退货”,不是“羊毛”别乱薅

仅退款、7天无理由退换货

这些售后设置

原本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却成了部分买家的免费体验卡

案件回顾

刘某某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两件衣服,签收货物后,发现其中一件衣服有瑕疵,于是向购物平台反映售后问题。刘某某提出仅退款不退货的要求,平台客服在审查后,认为该衣物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便同意退还了总货款的三分之二。随后商家联系刘某某,希望其能寄回瑕疵衣服,刘某某未理会。

商家认为,即使衣物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与商家协商处理,而不是直接联系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造成商家资产损失并损害合法权益,故诉至红桥法院,请求刘某某退还所得赔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商家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所售衣服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有质量问题的衣物仅为一件,故刘某某诉请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总货款的一半。现刘某某所得补偿款为总货款的三分之二,数额明显过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令被告刘某某在不退货的情况下,对通过“仅退款”所得总货款三分之二的一半数额予以退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消费者在网购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妥善保存订单信息,沟通记录等,但维权需要合理主张赔偿款。本案中,刘某某收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应当正确维护自身权益,法院支持了商家的部分请求,是维护了商家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公正之举。良好的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商家的诚信经营,也需要消费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到权利义务的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