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的通房丫鬟,其实就是主子行房时候的工具,一整晚都得守在床边,主子需要时,得赶紧递汗巾,点安神香,手脚麻溜地帮忙宽衣解带。天还没亮,就得去倒夜壶,大冷天里,手指冻得发紫,还得去搓洗衣服。 古代的丫鬟已经就够可怜、够低微了,而同房丫鬟那简直就是有钱人家的工具。 通房丫鬟,“通房”,指她睡觉只能挨着主人卧室,甚至仅以一帘或一板相隔,确保随叫随到。 “丫鬟”,则点明了她卑微的奴仆身份。 她们通常是女主人出嫁时,从娘家带来的侍女,是“陪嫁”的一部分。 能成为通房,某种程度上是普通丫鬟眼中的“晋升”,意味着更少干粗活重活,穿戴上也可能略好一些。 然而,这看似“体面”的背后,人生却更为艰难。 她们从七八岁的女童被卖入大户人家的那一刻起,终身的所有权归主家所有。 她们的人生自有只能凭借一张契约,决定了她们非人的命运。 她们甚至没有名字,只有主家随意赐予的代号。 在等级森严的丫鬟世界里,通房丫鬟也就比于那些天不亮就要在冰水里浣衣、双手冻得如胡萝卜般红肿的粗使丫鬟好一点。 毕竟,她们是女主人的“自己人”,知晓女主人的私密习惯,甚至能在一定程度上指挥其他下人。 但这种“亲近”,也让她们时时刻刻都得提心吊胆。 女主人的心情好坏,甚至决定她们的生活。 更残酷的是,她们的身体,也成了主家财产的一部分。 当女主人身体不适或孕期无法侍奉丈夫时,通房丫鬟便会被推上前去,代替女主人履行“义务”。 这种“替代”,无关情爱,只是替代,完成自己的任务。 更悲惨的如《清稗类钞》所载,通州马举人家的通房丫头秋菊,怀胎五月,被妒忌的主母强行灌下堕胎药,最终血崩惨死。 她的生命,轻贱如蝼蚁。 而明代小说《醒世姻缘传》里,程少爷屋里的针线丫头春莺,十四岁便被收房,成了通房丫鬟。 在江南富户内宅的新婚之夜,新郎带着酒意,拥着新娘步入内室。 就在这最私密的时刻,新娘子从娘家带来的贴身丫鬟,春莺。攥着一条白汗巾,站在了床前。 她必须整夜守在这里,随时准备伺候主子行房时的任何需求。 新郎累的出汗了,她还要递上擦汗的帕子,点燃助兴的安神香。 甚至在新郎劳累的时候,连新娘的衣带也得同房丫鬟脱掉。 帐内春宵一刻,偶尔传出喘息和低语,帐外,春莺只能站着。 她能清晰地听到锦被的摩擦声,感受到暧昧,却必须将自己所有的感官和羞耻感全部忍住。 这,就是通房丫鬟的宿命。 而通房丫鬟的日常,是天色未明,春莺就必须起身忍着恶心,去倒掉主人房内的夜壶。 大冬天,她还要受冻去立刻搓洗主人换下的、沾染着污秽的贴身衣物。 白天,她为主人梳头更衣,端茶递水,管理琐事。 夜晚的“值夜”,她必须像影子一样守在主人卧房外或隔间里,随时准备伺候。 帐内的任何动静,对她而言都是煎熬。 她存在的意义,似乎就是为了见证和伺候主人的私密生活。 偶尔,男主人随意的看她几眼,但这绝非幸运,那可能意味着侵犯,或是女主人的猜忌与怒火。 她们如同行走在刀尖之上,稍有不慎,便是万劫不复。 清代徽州汪家的家法簿上,冰冷地记录着“侍女小翠误碎茶瓯,责手板二十”。 一个茶杯的碎了,便能换来皮开肉绽的酷刑。 对于通房丫鬟而言,她们的“过错”定义更为宽泛,惩罚也更为随意和残酷。 这种制度得以维系千年的根基,是封建社会“天地君亲师”的纲常伦理和严苛的等级制度。 在主人眼中,丫鬟,尤其是通房丫鬟,她们是“物”,是“奴”。 官府的法律,《大清律例》,明确站在主家一边,视奴婢为“贱民”,规定逃奴要“杖八十,面上刺字送还原主”。 即便到了晚清,光绪三十一年的《大清新刑律》首次提出“良贱同罪”,宣统元年更是正式废除奴婢制度。 上海《申报》也曾报道松江府当堂撕毁卖身契、释放丫鬟的新闻,但在兵荒马乱的年代,这些法令往往流于一纸空文。 丫鬟们真正的曙光,要等到民国初年。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明确宣告:“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才从法理上彻底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 如今,当我们走进山西王家大院,或许还能看到那紧挨着婚床的“通房丫鬟卧榻”。 她们中的绝大多数,像春莺、秋菊、小翠,甚至连一个完整的名字都未能留下,只在家法簿、刑案档案或地方志里,以“某氏婢”、“某府丫鬟”的符号草草带过。 通房丫鬟的“特殊”身份,恰恰最深刻地揭示了那个时代,即使是最亲密的身体接触,也无法跨越那堵名为“尊卑”的高墙。 主要信源:(澎湃新闻客户端——古代官宦富贾家,满院的丫鬟每天都在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