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一女子照顾素不相识的老人长达4年,老人病重之际遂向女子转款10万元,请求她继续照顾老伴。没想到,老人独子知晓后,竟恩将仇报,不仅举报至女子单位,让她失业,还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0万元,如何评价此案? (信源:津云 2025-8-14) 小区里的居民都讲,刘女士对待张大爷老两口,比亲闺女还贴心。 四年前,刘女士因工作结识了张大爷和患有失智症的赵老太。 一次张大爷向刘女士求助之后,刘女士见张大爷夫妇生活艰难,就时常前去帮忙探望,做些力所能及之事。 买米买面、代交水电费,有空就陪赵老太聊聊天,帮着擦拭清洗已是习以为常。 张大爷常说:“小刘啊,辛苦你了。” 刘女士总是笑着回应:“您别见外,小举手之劳。” 但这“举手之劳”,一坚持就是四年。 后来,张大爷病重住院,他拉着刘女士的手,向其转款了10万元:“这十万块,你拿着。我走之后,帮我多照看老婆子……” 刘女士红着眼眶答应了。不久,张大爷便与世长辞。 没想到,张大爷的独子张小伟却突然现身。 街坊邻居都说,这个儿子一年到头不见踪迹,看望老人的次数屈指可数,还比不上一个外人。 张小伟在小区门口拦住刘女士:“那十万是我家的钱,你一个外人凭什么拿?” 刘女士解释说这是张大爷委托她照顾赵老太的钱。 可张小伟根本不听,一口认定她是骗子,还宣称自己能照顾好母亲。 他不但把刘女士告上法庭,还天天往刘女士单位打电话举报,称她利用工作之便骗取老人钱财。 没过多久,刘女士就被单位辞退了。 据悉,张大爷老两口曾两次立下遗嘱,以张小伟对自己不闻不问为由,剥夺张小伟的继承权。 “他连自己爹妈都不管,现在反倒说能照顾好赵奶奶?” 法庭上,刘女士颤抖着声音:“这钱我一分没动,全都花在赵奶奶身上了。只要我还有一口气,就不会让她受委屈。” 说实话,此事真的令人十分气愤! 张小伟身为老人的儿子,老人在世时却不履行赡养义务。 而刘女士出于善意照顾老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算是代张小伟履行义务了。 但张小伟却不知感恩,反而倒打一耙,在老人离世之后来争夺财产,无疑,他是典型的精致利己主义者。 就像网友所说的那样,这种人就该让他一分钱都拿不到,直接关进去反省反省! 那么,张小伟的如意算盘能得逞吗? 1、刘女士的善举理应得到褒奖。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民法典》同样规定,子女是父母的当然赡养人。 按理说,张小伟作为张大爷夫妇的独子,应当对他们尽到赡养义务。 然而实际上,张小伟对张大爷老两口不闻不问,根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相反,刘女士虽然不是张大爷夫妇的法定赡养人,但她应他们的求助,对他们关怀备至,在张大爷去世后,还承担起照顾赵老太的责任,她的行为值得肯定。 2、刘女士接受张大爷给予的10万元,也是有根据的。 且不说非亲非故的刘女士无偿照顾两位老人的价值几何。 张大爷病重住院时,向刘女士转账10万元,请求她继续照顾老伴,此行为构成合法委托。 刘女士接受10万元后,也切实履行了照顾赵老太的义务,符合张大爷委托的目的,也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约定相符。 简单来讲,刘女士出于善意完成张大爷的临终嘱托,这10万元既可以看作赵老太的生活费,也可以看作张大爷对刘女士照顾他们的感谢费,不管怎样,她都问心无愧! 3、法院最终站在了刘女士这边,赞扬了她助人为乐、善待老人的行为,依法驳回了张小伟的诉求。 张小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总体而言,刘女士四年如一日的付出,早已超出“外人”的范畴。 她用行动诠释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善意,张大爷临终的托付,既是对儿子失望至极后的无奈,更是对刘女士人品的高度信任。 这份信任和守护,比十万块钱重要得多,也让张小伟事后跳出来争钱的行为,显得格外刺目——他争的是钱,丢的是为人子女的底线。 对此,你怎么看呢?(注: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