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男子开车时车辆突然失控坠入池塘中,好在男子在群众的帮助下脱了身,只有点轻微受伤。事后,男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以男子未报交警和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故缘由拒绝赔偿,气得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理赔案件。
在2024年2月23日深夜23时许,李先生开车经过一条村级公路时,因为路面结冰,未能准确操作,导致车辆开进了路边的池塘中。好在当时附近有居民听到动静赶来救援,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李先生获救后,交警也赶到了现场,但李先生因为有伤所以先去医院了,直到2月24日上午10点,李先生才自行来到交警队处理事故。
交警对李先生做了酒精检测,发现他并未酒驾或醉驾,于是在2月26日那天,交警给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之后,李先生去4S店修了车,花费10万余元,然后拿着证明和维修清单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可保险公司却发现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及时报保险,导致保险员无法确定事故的具体原因。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李先生的理赔请求。
李先生不服,他自行找了评估公司对车损进行了评估,确定实际损失为9.8万余元。随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照价赔偿损失。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也就是说,李先生在发生险情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员工到现场确定险情,弄清楚发生险情的原因等,以便确定不存在骗保的行为。
但是李先生直到索赔时才通知了保险公司,这个的确是违反了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按照约定拒绝理赔。
法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诉请吗?
原则上来说,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确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时,是2月份的深夜及凌晨,当时的气温非常低。
李先生从水中的车辆上逃脱时受了点伤,为了安全着想他先去了医院进行治疗,这符合一般的生活常识,不应过分苛责。
第二,李先生落水后,有不少群众过来营救并报了警。
既然有人报了警,那李先生并不一定需要再报警,而李先生去医院治疗完毕后,便去了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队也出具了事故证明书。
由此可见,李先生的事故险情已经由交警队调查清楚,且李先生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故意未通知或因重大过失而未通知等情形。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设立及时通知条件,目的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而李先生所提交的事故证明足以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等。
同时,保险公司仅仅是怀疑李先生存在故意不通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通知的情况,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作出赔付。经调查核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车损及事故救援费、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还想在争辩一下,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及时报险条款为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设置及时报险条件,是为了更好的确定事故原因,但同时也增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负担和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还过分限制李先生的权利义务,要求李先生必须报警或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就显得有些过分苛求了。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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