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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怎么办?还能怎么办!”福建,男子开车路过某狭窄道路时,发现路边有女子边玩手

“还要怎么办?还能怎么办!”福建,男子开车路过某狭窄道路时,发现路边有女子边玩手机边走路,又不敢按喇叭提示,只得龟速行驶准备通过。这时女子终于注意到旁边的车辆,吓了一大跳,拦住对方大声指责。男子觉得自己没错,和女子争论了起来,最终女子报警。民警赶到后,通过调查监控发现男子正常驾驶,不存在任何过错,这下“小仙女”不满意了,竟多次打电话投诉该民警。

《法制进行时》8月15日报道了这则交通纠纷,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事发当天男子小刘(化名)下班回家,需要经过一条十分狭窄的小路,这段路设计的很不科学,路面窄、人行道更窄,这也导致路人一般都直接走在马路上,十分不安全。

男子每次经过这段路时,都会打起十二分精神,万一刮到车或碰着路人,那自己的钱包又要瘪不少了。

行驶半段时小刘远远看见一女子慢悠悠地走着,关键是她没走人行道,而是在离人行道1米多远的马路上晃着,这导致本就狭窄的马路变得更加难以通过了。

小刘下意识的想要按喇叭提醒对方,但靠近时发现对方染着黄发、刷着手机时瞬间老实了:要是把对方吓到,手机掉地上摔坏了,对方让自己赔手机就亏大了。

没办法,郁闷的小刘只得踩着刹车,控制着距离,准备从女子的左边缓缓通过。

沉浸在手机的女子终于意识到异样,下意识的抬头一看,只见旁边有一辆车在移动,瞬间脸色大变,呆立在原地。

小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只是正常驾驶,从女子旁边通过了。

这时女子才回过神,看映入眼帘的情况让她瞬间暴怒:只见汽车从自己身边通过,感觉就差那么一点点,就要撞到自己了。

“你怎么开的车,没长眼睛啊!”女子怒不可遏的拦住车道。

小刘挂好P档踩住刹车,打开窗户后不解道:“这不是没压到你吗?咱有话好好说。”

女子继续怒道:“就差了那么一点点,你不知道这样多危险吗?”

小刘也急了:“你还知道危险啊,那旁边的人行道你又不走,还在大马路上刷着手机不看路,你这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

女子:“那你可以按喇叭提醒啊,我知道有车肯定会避让!”

小刘无语:“你可拉倒吧,就你这全神贯注玩手机的样子,我按喇叭吓到你了或者手机摔坏了,我可赔不起。” 双方大吵了起来,女子越想越委屈,扬言要报警处理。

男子知道自己没错,表示你想咋的就咋的,我先找地方停好车,别阻碍交通了。

接到报案后民警很快赶到,在了解事情经过并调查监控后,表示男子是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规问题。

这下轮到女子不满了,竟当场质疑民警:“明明是他不会开车,你到底会不会处理啊?你要不会就找你上级处理。”

民警公事公办:“人正常行驶,还礼貌的没有按喇叭怕吓到你,更没有撞到你,哪里有错了?再说这是马路,是机动车通过的对方,这是常识!”

女子又羞又气,又当面打电话投诉该民警。

案件被曝光后引起热议,有人表示,作为一个成年人,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不是说撒泼发脾气就能糊弄过去的,毕竟在家里有人惯你,出了社会就要讲道理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小刘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本案中小刘正常行驶,没有逆行、超速、违规变道,没有按喇叭吓到行人,更没有压到行人,尽到了全部的注意义务,根据上诉规定,小刘不需要承认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2、如何评价女子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管部门需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本案中女子在马路上刷手机,本身就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更是对自身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

民警在接到报案后,根据监控和相关规定,最终确认男子无责,其行为完全合法合规。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子在自身违规,且民警根据事实公正处理的前提下,仍选择多次投诉民警,属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最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罚款。

那么,对于女子的行为,你自己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