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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子像往常一样,在五点五十三分打卡离开了工厂,这比规定时间早了七分钟,没

山西,一男子像往常一样,在五点五十三分打卡离开了工厂,这比规定时间早了七分钟,没人觉得这有什么不对,半年来他天天如此,公司也从没说过什么。不料,在回家路上,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他的生命,交警认定男子无责,但当家属申请工伤时,公司却矢口否认:“他这是早退,不算下班,不属于工伤”。无奈之下,男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鲁网8月20日报道,老卢(化名)在2023年2月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电子公司工作,他为人老实勤恳,最大的念想就是多挣点钱,让家里的生活能够越来越好。 然而,谁也未曾料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不仅击碎了一个普通的家庭,更引发了一场关于规章制度与人情法理激烈碰撞的诉讼。 2023年8月的一个普通工作日,当天下午17时53分,卢文华在打卡机上按下了指纹,比规定时间提前了7分钟。 随后,他像往常一样,驾驶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汇入了下班的车流之中,他的目的地是回家,这条路他走了半年,闭着眼睛都能认得。 17时58分,就在距离公司大门约3公里的一个路口,意外发生了。 卢文华的电动车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他当场被撞飞,重重摔在地上。 尽管路人迅速报警并呼叫了急救车,卢文华终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离世。 事后,交警对该起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文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在处理完后事之后,卢文华的妻子王桂芳(化名)在亲友的提醒下,得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一旦认定成功,家属可以获得一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亡补助金,这几乎是这个家庭未来唯一的经济依靠。 怀着一丝希望,王桂芳找到公司,希望代为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直接而强硬:“我们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下班时间是18:00。卢文华在17:53分离开岗位,属于擅自早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他的离岗行为不是‘下班’,是他个人的私自行为。因此,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下班时间’内,其死亡后果与工作无关,完全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协商未果之后,王桂芳向人社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的反应异常激烈,他们向人社局提交了书面异议,坚决反对认定为工伤。 面对双方的巨大争议,人社局没有轻信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而是展开了更为深入细致的调查。 调查员调取了卢文华自2023年2月入职以来,长达半年的电子考勤打卡记录,这份记录成为了扭转局面的关键证据。 记录清晰显示:在过去的近180个工作日里,卢文华的下班打卡时间几乎全部集中在17:50至18:00这10分钟的时间段内,提前7-10分钟下班是他的常态。 更重要的是,调查员核实,在这半年间,公司从未对卢文华的这一行为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批评、警告、处罚或制止,既没有扣发过工资,也没有发出书面警告。 基于以上事实,人社局认定卢文华的死亡属于工伤。 公司对人社局的认定决定不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院认为,理解“上下班途中”不能过于机械和狭隘,不能精确到分秒,工伤制度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价值取向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卢文华虽然每天提前几分钟下班,但该行为已持续半年之久,公司对此事实是明知的,却未履行其管理职责进行纠正,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默许的状态。 因此,卢文华事发当日17:53分离开公司,应视为其合理下班的时间,是其长期工作习惯的延续,不能简单粗暴地定性为擅自早退违纪。 法院指出,“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 本案中,事发地点位于卢文华每日往返于家与公司之间的必经路线上,且距离公司仅3公里,在时间和空间上均与下班行为存在高度关联性,显然属于“下班途中”。 同时,即使卢文华早退行为成立,公司可以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劳动纪律层面的处理,例如批评教育、扣发相应工资甚至警告等,但这并不等同于其早退回家的行为就失去了“下班”的性质,更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一名劳动者本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不能将违反内部纪律的处罚,上升为剥夺其法定工伤保险权利的惩罚。 而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卢文华在本次事故中无主要责任,这完全满足了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人社局的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对此,大家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