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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判例:车祸受伤就诊,经手术治疗后患者左肩部、左肘、左腕功能严重受限】

【医疗纠纷判例:车祸受伤就诊,经手术治疗后患者左肩部、左肘、左腕功能严重受限】 【原告陈述】2019年9月10日,原告因车祸受伤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6日被告医院为原告实行腕关节镜下损伤修复、滑膜切除,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术后原告左肩部、左肘、左腕疼痛未见明显好转,到被告医院处复诊时并未提供及时诊疗方案,直至今日原告左肩部、左肘、左腕功能严重受限,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原告认为】被告及被告医务人员具有明显过错,且损害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5340.96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孙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孙某某术后左上肢功能活动部分受限的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被鉴定人孙某某左肩关节、左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损伤过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误工期120日为宜;护理期以90日;营养期以60日为宜,每日营养费按当地相关文件标准;左肩关节部分活动受限后续康复费参照三甲医院平均收费标准约需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责任比例,参考鉴定意见,被告某医院应承担30%责任。 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1339.19元、后续康复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1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050元、误工收入7200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18.17元、疾赔偿金25128元、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3270元、住宿费325.6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85340.9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