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ohu

【行政诉讼判例:应当先安置补偿解决原告的实际居住问题,才能拆除原告房屋】   【

【行政诉讼判例:应当先安置补偿解决原告的实际居住问题,才能拆除原告房屋】   【基本案情】原告位于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有合法房屋,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原告高某。某居2015年启动旧村改造,原告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在某南路工程建设范围内,2020年3月26日被告将原告房屋拆除。   【原告高某诉称】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产系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早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某字第某号)。2015年12月,某村因某南路工程规划建设项目启动旧村改造,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3月26日,被告未经法定程序、不顾原告意愿擅自将原告房屋拆除。   【被告街道办事处答辩称】涉案房屋所在村庄于2015年12月启动旧村改造,因原告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迟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21日通过电话给原告下达拆除通知,于3月25日两次到原告家中做搬迁工作。因涉案房屋处于某南路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原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道路建设。   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未征收土地,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有土地,案涉居委会也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模式管理,且旧村改造不必然以土地征收为前提。综上,被告为维护公共利益,在通知原告后拆除房屋,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对于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和拆迁,政府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原告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房屋征收的协议,政府如果实施强制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障原告的其他权利。   涉案征收及建筑强制行为只有政府可以实施,即使为了公共利益,或以旧村改造的方式需要拆除原告房屋,也应当先安置补偿解决原告的实际居住问题,才能拆除。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针对原告高某房屋(某村某号)的拆除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