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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判例:曾犯非法行医罪后,在中医内科诊所内为就诊人开处方药并打针】  

【非法行医判例:曾犯非法行医罪后,在中医内科诊所内为就诊人开处方药并打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曾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过刑罚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再次从事医疗活动,为多名患者开处方药。2023年7月14日,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在位于某市某区某街上被告人余某经营的某中医内科诊所内,发现余某为就诊人王某某诊断开药,现场仅余某一人在岗;   2023年7月18日,余某在其经营的“某中医内科诊所”内,为就诊人许某开处方药并打针;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2日期间,余某在其经营的“某中医内科诊所”内,为就诊人张某1开处方药,收取医疗费三次,获利人民币588元。   【证据】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局移交的余某涉嫌非法行医一案的函、证人张某1微信转账截图、吉林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卷宗、刑事判决书;   某市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张某1、杜某、张某2、许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现场笔录;讯问录像等证据证实。   【庭审意见】被告人余某曾因非法行医罪,又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