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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例:收到原告局购买的散装红糖不合格一事的投诉,被告须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判例:收到原告局购买的散装红糖不合格一事的投诉,被告须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4日,原告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告邮寄了十七份投诉举报信(邮政挂号信编号:某4),其中一份举报信称其在某购物店某店购买的散装红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告在2020年9月5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给予原告回复。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某区市场监管局辩称】1、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应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及数量等日常经验来判断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我局仅今年以来已经收到原告投诉29件,显然超出了日常需要的合理范畴,因此本案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其回复。   2、原告要求我局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不成立,我局符离市场监督所前往某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某超市证件齐全,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散装红糖是从大包装分装的。大包装的外表面标签齐全,符合预包装食品的规定。某某购物店提供书面材料说明购物店散装红糖是现买现称。经过对比发现,原告提供的散装红糖的图片上的称重日期与购物小票的结算时间不一致。   3、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原告在举报某镇D购物店和P超市中,某所执法人员对两家超市进行调查,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商品及问题。后经调解,2020年10月21日双方达成协议;   原告这种拿到钱就撤回投诉信的行为显然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如果原告的行为得到司法支持,必将导致这种乱象滋生,严重影响经商环境。   【庭审意见】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诉举报信后去相关超市进行了调查,但是被告认定原告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没作出任何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限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原告投诉的决定,并告知原告石某某。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