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童在超市玩耍的时候,不慎被电线给绊倒了,事后男童就离开了超市,结果第二天的时候,超市方联系上了男童的母亲,称男童将电线插头踢下,冰箱里的冰糕全部都化了,无奈,男童母亲赔付了2000多元后买走了所有的冰糕,事发后,母亲觉得此事不妥于是再次找到超市讨要说法,不料超市却表示直接走法律途径。 事发当天,李女士的儿子和同学在超市玩耍,结果在躲猫猫的时候,李女士儿子跑到了冰箱后方的一个死角的地方时,不慎被电线绊倒了,好在自己没有受伤,随后,李女士儿子便起身离开了。 第二天,超市发现冰箱里的冰糕都化了,因为超市也没有断电,于是就发现电线被人给拔下了,经过回放录像,发现是李女士儿子绊倒的时候,踢下了插头,导致了冰糕全化了。 随后,超市联系上了李女士,表示这些冰糕已经无法售卖,要求李女士全部买下来,无奈,李女士只能花了2200多元一下子买了600多支冰糕。 看着这么多冰糕,李女士感觉很无奈,不过,在李女士看来,儿子虽然有问题,但是,超市在关门的时候,不应该排查一下吗,就算没排查,自己第二天来处理的时候,超市也没有插上电,更何况,电线裸露着本身也有安全隐患,所以,李女士觉得超市也有一定的过错,于是,李女士再次找到了超市讨说法。 可是,超市负责人却表示,那个地方是个死角,也不是顾客通行的地方,平时根本不会有人过去,所以就没发现。 而且,李女士儿子在超市乱跑的时候,也已经制止过他不要乱跑,言外之意,超市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 因为和厂家是联营模式,超市只是收取10%的利润,就是说这些冰糕已经按照九折的价格卖给李女士了,超市即便有过错,也已经损失了这个利润,因此,如果李女士觉得超市还应该承担更高的责任,应当去有关部门反应或者走法律途径。 实际上,李女士认为超市有责任,并非空穴来风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是说,超市一方如果没有及时插上电源,导致了损失扩大的,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 就本案来看,男童将电线插头踢了下来,作为超市,是否有义务在关门之前,细致的排查超市内部的设施是否在正常运行,如果超市没有及时排查发现,显然就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且,由于电线是裸露的,那么这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毕竟,作为超市这样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而超市表示已经按照冰糕的价格打了九折,相当于超市承担了一些责任,其实,超市这样讲也是有道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那么,超市按照市场价来计算,并没有什么不妥,毕竟上述法律也支持这样的计算方式。 最后,由于李女士已经赔偿了超市,算是达成了协议,事后想要单方撕毁这样的协议,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毕竟,如果当时你觉得不值,或者是认为超市应承担更高的责任,完全可以不协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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