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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初中男生如厕时,被同班同学羞辱尿了一身,气得情绪崩溃、浑身发抖。事后,虽然

河南,初中男生如厕时,被同班同学羞辱尿了一身,气得情绪崩溃、浑身发抖。事后,虽然男生同学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但是男生的家长难以释怀,又以男生的名义将男生同学及其家长、学校、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3万元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小明与小壮(均为化名)是某初中同班同学。 2024年12月3日晚上,小壮上厕所时,见小明正在如厕,走到小明面前,尿到小明的身上。 小明当场被气的情绪崩溃。 由于事发后,小明浑身发抖,特别是手抖得厉害,小明的家长得知后,先是报警将小明送医治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对小壮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而小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前前后后花了1万多元、住院26天才出院。 虽然,小壮受到处罚,小壮及其家长在小明治疗期间,向小明及其家长道歉,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小明的家长仍难以释怀,而后又将小壮及其家长、学校、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剩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另外再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合计约3万余元。 法庭上,小明的家长作为小明的代理人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将小壮对小明的所作所为说成是“霸凌!” 但面对控诉,小壮及其家长辩称,第一、小壮只是因为小便时离小明比较近,不小心将尿液洒在了小明身上,同时小壮当即给小明道歉并擦掉了身上的尿液,不存在霸凌。 第二、小明当时并没有发抖的现象,小壮回到教室看到小明从教室冲出来,老师在小明后面追着说“你回来吧,我给你批假”,这时才看到小明有发抖的现象。 第三、无证据证明小明发抖与小壮的行为有关,小明的住院治疗行为系自身疾病造成的。自身因不明真相支付了小明的医疗费用不代表承认小明的伤害与小壮有关,小明的伤害后果与小壮的撒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第四、学校投了校方责任险,发生这样的事情,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第一、庭前已经与小明一方进行沟通,小明一方不再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小壮在校期间出现霸凌行为与学校开展防欺凌和安全教育活动宗旨是严重的违背,同时小壮损害小明的行为是发生在私密不可控的范围,经过学校以及公安介入后查明,小壮的行为构成了欺凌、霸凌并依法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所以校方不可控。小壮伤害小明的行为应由小壮本人及监护人担责。 保险公司则经法院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这样判! 法院查明小壮在学校上厕所时,将尿液尿到前方正在如厕的小明身上,造成小明情绪激动无法控制,而后被以侮辱他人拘留5日、罚款500元,庭审中小明一方不再要求学校、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等事实。 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壮在如厕期间,将尿液尿到前面如厕的小明身上,造成小明情绪激动无法控制,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壮的行为系对小明人格的侮辱,引起小明身体发抖前往就医,给小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应对小明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因小明自身患有疾病,在住院治疗期间治疗范围无法准确区分,故小明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壮对小明的侮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校部分学生心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学校虽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但并未对在校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关注并干预指导,进而引发了案涉行为的发生,因此,学校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应对小明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核定小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9万元,认为小明要求5000元精神抚恤费,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考虑到小明一方放弃追究学校及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小壮一方前期垫付了7千余元费用,小壮作为未成人,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小壮家长限期赔偿小明4600余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