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百岁老人在老伴去世后,将一处房子卖掉,获得近3000万的房款,然后将房款分配给6个子女,其中5个哥哥姐姐每人分到了400多万元,最小的儿子只分到了200万元。小儿子不服,将老人和5个哥哥姐姐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分配,谁知老人却指责小儿子太过贪心,偷偷霸占了一套公租房,居然还有脸要多分遗产。没想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李奶奶今年已经100多岁了,她和丈夫一共生育了6个子女。 在2002年的时候,丈夫因病去世,自此李奶奶就轮流在子女家生活。由于担心6个子女会因为丈夫遗产的事而闹矛盾,李奶奶就召集了6个子女,并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 该协议约定,李奶奶丈夫生前共留下5处房产,李奶奶打算将这5处房产由6个子女平分。 当时6个子女都没有意见,纷纷在协议上签了字。李奶奶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定下来了,大家庭也能一直和和睦睦。 可谁能想到,在2009年的时候,小儿子明明(化名)在为何哥哥姐姐以及李奶奶商量的情况下,就偷偷把李奶奶丈夫名下的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变更成了自己的名字。 5个哥哥姐姐得知后,虽然有点生气,但也没说什么,毕竟这是最小的弟弟,而且李奶奶都没有发话。 可李奶奶在得知此事后,却认为此事如果不处理好,那家庭矛盾会越积越深。 在2021年的时候,李奶奶将其中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大房子以近3000万元的价格卖了,然后将6个子女再次召集起来。 李奶奶给5个哥哥姐姐每人分了400多万元,可到了明明这儿,她只给了200万元。 明明不服,认为李奶奶偏心,但李奶奶则表示:“你也有点太贪心了,既要公房,还要钱,这是你的不对。” 明明还是不服,他认为既然当初签署的《家庭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平分,那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为此,明明将李奶奶和5个哥哥姐姐告上法院,他认为那套公房并非产权房,没有市场价,与自己母亲售卖的私房的性质不一样,所以不应该参与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因此,涉事公房的性质与李奶奶所售卖的私房性质并不一样,不能参与分割。 至于《家庭协议》这是李奶奶和她6个子女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明明有权要求分割私房销售金额的六分之一。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奶奶应当向明明支付房款差额200多万元。同时,涉案公房需要另案处理。 李奶奶和明明均不服,纷纷提起上诉。同时,李奶奶提起诉讼,要求对公房进行价值评估,准备分割公房的权益。 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中,按照《家庭协议》的约定,公房也在分割范围内。虽然公房暂时无法评估价值,但也不是明明擅自霸占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就是《家庭协议》合法有效,但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分配方式。 二审法院认为,在《家庭协议》中,涉案的5处房产应当视为一个整体,明明违背协议约定,擅自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是对其他5个哥哥姐姐的权益侵犯,同时也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明明在不同意分割公房的情况下,要求平均分割私房的售房款,这对5个哥哥姐姐来说,并不公平。 李奶奶只分给明明200万元的售房款,符合利益均衡分配的原则,以及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奶奶见目的已经达到,为了不和小儿子明明的矛盾加深,放弃了对公房的价值评估,而5个哥哥姐姐也放弃了对公房的权利主张。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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