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里,公平这碗水怎样才能端平?”上海,百岁老婆婆在丈夫去世后,将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卖了约3000万,并将购房款分给6个儿女,其中5个哥姐每人分了400多万,只有小儿子分了200万元。小儿子觉得吃亏了,将老母亲和5个兄弟姐妹给告了,要求平分房款。老婆婆得知后十分生气,公开指责小儿子贪心不足,原来小儿子之前用手段独占了一套公租房,现在怎么好意思来平分房款?案子经过两次审理,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小儿子和父母、哥哥姐姐打官司争夺房产的案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婆婆(化名)一共养了六个孩子,等看着孩子们各自成家立业时,自己也已经白了头,自从丈夫在二零零二年去世后,李婆婆就开始轮流在6个子女家生活。 李婆婆是从苦日子里熬过来的,知道这人情冷暖,也怕孩子们会因为遗产分配的事闹矛盾,于是找了个机会将大家聚在一起,讨论遗产分配的事宜。 丈夫名下一共有5套房产,经过商议后,这些房产由6个子女按面积平分,并签了一份《家庭协议》,免得到时候再生事端。 果然,签完协议后,子女们再也没有为李婆婆的养老问题红过脸,大家都按照约定,轮流照顾老人。 中间发生过一段小插曲:在二零零九年的时候,小儿子在没有通知母亲和兄弟姐妹的情况下,私自将李婆婆名下的一套公房承租人的名字变成了自己。 事后哥哥姐姐得知后,虽然都有些不满,但想着这也是公房,这事也就慢慢的不了了之。 李婆婆在知道这件事后,虽没有第一时间表态,但还是记在了心里,她不想因为这件事让哥哥姐姐对小儿子有意见。 时间来到二零零一年,此时的李婆婆将近百岁了,她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大房子以3000万的高价卖了,等收到卖房款后又将全部子女召集了起来。 李婆婆道:“这次的房子卖了3000万左右,我算了下,准备给5个哥哥姐姐每人400多万,小儿子给200万,剩下的钱我就拿来养老,以备不时之需。” 其他的哥哥姐姐都没什么意见,只有小儿子一脸委屈:“为什么我只能分到200万啊,这也太不公平了...” 李婆婆道:“你忘了你之前偷偷更改公房承租人名字的事了?你拿了房子,钱就少分一些,这不是很公平吗?” 闻言小儿子顿时语塞,但还是硬着头皮争辩:“这公房又不是产权房,和您这出售私房的性质肯定不一样的,再说之前签的家庭协议,就是要平分房产嘛!” 李婆婆不满道:“你少占了便宜还卖乖,有本事你把那套房子让出来,那我就给你多分些钱。” 小儿子不说话了,气呼呼的离开了。 事后越想越气的小儿子脑子一热,直接将母亲和哥哥姐姐给告了,要求对方按协议多分房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一审判决: 审理过程中,认为小儿子用之前签订的《家庭协议》为由,既然这是全部家庭成员都认可且签字的,那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同时,根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沪房规范〔2024〕5 号),该规定适用于上海地区,明确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的条件,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等;同时还规定了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的审核流程和确定承租人的顺序等内容。 判决:李婆婆需支付小儿子卖房款的差价200余万;涉案公房另案处理。 李婆婆和小儿子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2、二审判决: 李婆婆表示既然要按照《家庭协议》平分卖房款,那就首先要对公房进行评估,根据估算后的市场价,重新分割房产。 二审过程中认为:公房虽暂时无法估值,但这肯定不能成为小儿子霸占的理由,毕竟根据《家庭协议》,之前遗留的套房产就是一个整体,小儿子私自将公房承租人变更自己名下,明显侵犯了哥哥姐姐们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也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审认可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即《家庭协议》合法,对全部家庭成员有效),事实认定明确,法律适用得当,但驳回了一审的房款分配方式 最终,李婆婆只分给小儿子200万元房款的行为,符合利益均衡分配的原则,也遵守了《家庭协议》,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驳回了小儿子的诉求。 眼看木已成舟,不想让家庭矛盾进一步扩散的小儿子最终选择了低头,见此李婆婆也放弃了对公房估值的申请,哥哥姐姐们也主张放弃了公房。 那么,对于女这个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