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武先生去海鲜市场买了8只龙虾和6只帝王蟹,共45斤花了2058元。付完钱复称时发现少两斤多,损失588元,找店家理论要求三倍赔偿,店家称脱水属正常,并无欺诈。双方争执不下后报了警,也找了调解员,但都没有得到解决,市场工作人员也说界定很难,武先生需举证短时间脱水两斤多是否正常。 9月6号,武先生想着晚上要好好招待家人朋友,便琢磨着去海鲜市场买点硬货。 他溜达着进了海鲜市场,他瞅准了一家看着挺不错的店铺。 那店铺里海鲜琳琅满目,活蹦乱跳的,武先生心想,就在这家买了。 他蹲在摊位前,左挑右选,最后挑了8只大龙虾,又选了6只帝王蟹,看着就都很新鲜。 店家一称,一共45斤,算下来2058元。武先生也没多想,便付了钱。 付完钱,武先生拎着海鲜往家走,走着走着,突然想起常听人说海鲜缺斤少两的事。 他抬头一看,市场门口有个公平秤,他赶紧把海鲜放上去称一下。 这一称可不得了,少了两斤多,算下来,要损失588元。 这不明摆着坑人吗?武先生拎着海鲜就返回店家那里。 把海鲜往摊位上一摔,说你们这啥情况,缺斤少两的,太坑人了,我要求三倍赔偿。 店家一脸淡定,说这海鲜脱水正常,不存在啥欺诈。 啥脱水正常,哪有短时间掉秤两斤多的道理。 武先生见状,报了警。 民警了解了一下情况,可这事也不太好处理,民警就让他们自己协商。 武先生和店家还是各执一词,谁也不让步。 这时候,武先生突然想起可以找调解员,说不定能解决这事。 他赶紧联系了调解员,调解员来后,先听了武先生的诉求,又听了店家的解释。 店家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没错,当场演示帝王蟹称重。 只见他把帝王蟹放在秤上,过了一会,重量确实下降了一些。 店家得意地说,你看我没说错吧,海鲜脱水正常。 武先生可不服气,就算脱水,哪有这么快掉两斤多的,这明显就是缺斤少两。 调解员也觉得这事有点棘手,就带着武先生去找市场的工作人员。 市场工作人员听了情况后,皱着眉头说,这海鲜脱水情况确实不好界定,只有店家出现大范围问题才能处罚。 武先生心里很郁闷,更不理解,心想,这不是踢皮球吗? 武先生觉得自己太冤了,花了钱还买不到足斤足两的海鲜。 店家还是坚持自己没错,说武先生就是无理取闹。 这调解就这么僵在了那里,双方都不肯让步。 店家说海鲜脱水正常,海鲜在短时间掉秤两斤多,到底算不算正常情况呢? 店家一口咬定是脱水正常,可这正常与否可不是他说了算。 在买卖合同关系里,店家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数量等约定标准的商品。 消费者买海鲜,默认就是足斤足两的,这是基本的交易前提。 店家说海鲜脱水正常,可他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掉秤两斤多是在合理脱水的范围内。 要是拿不出来证据,他的这种行为,就涉嫌欺诈。 欺诈,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呢? 就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店家要是明明知道海鲜缺斤少两,却还按照足斤足两的价格卖给武先生,这不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武先生掏钱买嘛。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店家错就错在,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还存在故意隐瞒缺斤少两的情况。 要是真被认定为欺诈,那他除了要退还武先生买海鲜的2058元,还得额外赔偿武先生三倍的价款,也就是6174元。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也是对店家不诚信经营的一种惩罚。 店家,没告知海鲜脱水的具体情况。这算不算侵犯武先生的知情权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海鲜脱水的情况,虽然看起来是个小问题,但它实实在在地会影响到消费者买海鲜的数量和价值。 武先生买海鲜,是基于对海鲜足斤足两的合理期待。 店家要是不告知海鲜脱水会导致重量减少,武先生就没办法全面了解海鲜的真实情况,这不就是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嘛。 综合来看,这事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由市场管理的人牵头,找个专业的检测机构,对海鲜的脱水情况,进行检测鉴定。 要是检测到店家确实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就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让店家退一赔三。 要是检测结果证明店家没有欺诈行为,那也得让店家给武先生一个合理的解释,并对武先生进行适当的补偿,毕竟这事给武先生带来了不好的消费体验。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山西社会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