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女士被聋哑邻居洪先生折磨得苦不堪言,洪先生搬来后,为发泄母亲去世的郁闷,用铁榔头敲墙、砸门,还在楼道裸 奔、扔排泄物袋子,居委会和民警多次劝阻无效,直到今年9月2日,在多方协调下,洪先生被去接受救治。 陈女士的邻居洪先生,是个聋哑人,二零二一年,上半年搬来的。 陈女士,开始想着都是邻居,处好关系多好。 可洪先生没安生几天,就开始整幺蛾子了。 他母亲去世后,整个人心里那股子郁闷劲,没地发泄,就把主意打到陈女士家了。 有一回,陈女士正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就听到咚咚的响,整个房子都跟着晃。 陈女士跑出去看到,洪先生正拿着个铁榔头,使劲敲两家共用的隔墙。 陈女士生气,也没办法,只能比划着让他别敲了。 洪先生,就当没看见,继续敲,敲得那墙直掉白灰。 这还不算完,洪先生还经常去砸陈女士家的防盗门。 那门原本好好的,被他这么一砸,凹痕遍布。 陈女士的老母亲,也90多岁了,本来身体就不好,天天受惊吓。 保姆,也被吓得不行,整天嚷嚷着要回老家。 居委会和民警,也是没少操心。 他们多次上门劝阻洪先生,民警还训诫他,跟他说,你不能再这么干了,这是违法的。 洪先生,每次都是点头哈腰的,看着好像听进去了。 可没过几天,就又继续敲墙、砸门。 这洪先生,出格的事还不止这些。 有一回,陈女士出门倒垃圾,刚打开门,就看到洪先生一丝 不挂在楼道里晃悠。 陈女士,赶紧把门关上。 从那以后,陈女士出门都提心吊胆的,生怕再碰到洪先生。 洪先生,还经常把装排泄物的袋子,扔在公共走廊。 那味道,真是让人闻着窒息,实在是受不了。 女住户们,出门都得捂着鼻子,绕着走。 居委会和民警,也犯难了,洪先生不属于在册精神 疾 病 患者,没法强制鉴定。 他也没直系亲属,联系不到他的家人,怎么处理也难。 每次劝完他,他消停几天,然后又接着闹。 大家都没辙了,只能盼着能有个办法,彻底解决这事。 洪先生的行为,越来越过分。 陈女士,实在是受不了了,她觉得再这么下去,自己和家人都得被逼疯。 她多次找居委会和民警,希望能想个办法,把洪先生弄走。 居委会和民警,也知道陈女士的难处,他们一直在想办法。 在今年9月2日,在派出所和居委会的反复协调下,洪先生的表姐、表妹来了。 她们也觉得洪先生的行为,太过分了,决定把他送去接受救治。 洪先生,用铁榔头敲两家共用的隔墙,还猛砸陈女士家防盗门,这算不算扰民呢? 《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洪先生,故意用铁榔头敲墙、砸门,那声音大得离谱,严重影响了陈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洪先生的行为,就是故意为之,就是为了发泄母亲去世的郁闷,根本不考虑陈女士一家的感受。 他的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噪音,对陈女士家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 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洪先生的行为,属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会怎么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洪先生,在居委会和民警多次劝阻、训诫后,没过几天就又这样,这就是警告后,不改正的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洪先生,应该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洪先生频繁敲墙、砸门,还把装排泄物的袋子扔在公共走廊,这是否侵犯陈女士的相邻权呢?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洪先生敲墙、砸门,使得陈女士家的防盗门受损,居住环境受到严重影响,这严重损害了陈女士的相邻权。 把装排泄物的袋子,扔在公共走廊,影响公共环境卫生,陈女士等住户,在出行时感到不适,这也是对相邻权利的侵犯。 洪先生,没有正确处理与陈女士之间的相邻关系,没有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 他只考虑自己的情绪发泄,完全不顾及陈女士一家的权益。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对于这种侵犯相邻权的行为,一般是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陈女士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洪先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洪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洪先生,已经被送去接受救治了。等他治疗结束后,应该会对他的行为,进行评估。 如果他的行为,仍然具有危害性,可能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救治措施,以保障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这样处理合理吗? (信息来源于: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5年9月8日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