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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3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调解员成功调解3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助力,高效解纷护权利,让涉案当事人得到了经济赔偿,做到了案结事了。

2024年8月23日10时许,陈某德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225国道和庆建设小区路口路段时追尾撞到唐某秋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造成唐某秋受伤,排水渠受损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当事人陈某德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唐某秋无责任。

唐某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德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7万余元。

唐某秋因伤痛和后续生活担忧,在调解的过程中要求侵权人尽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陈某德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为调解奠定“保险赔偿”基础。儋州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调解员抓住“保险助力”核心,启动“保险协同调解模式”,促进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陈某德所驾驶的车辆保险公司支付唐某秋各项经济损失14.6万余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25年1月2日08时10分许,赵某祥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木棠方向沿美洋往洋浦方向行驶,途经木棠镇学山村路口路段左转弯时,适遇陈某杰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木棠方向沿美洋线往洋浦方向直行经此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祥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赵某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杰等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5万余元。

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先安抚赵某祥及其家属情绪,了解其受伤治疗情况与赔偿诉求,并向赵某祥阐明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向陈某杰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充分阐释陈某杰在事故中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保险法规,明确其应承担的赔付义务,最终确定了理的赔偿方案。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责任范围内赔偿赵某祥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和1.2万余元。

2025年1月6日06时28分,张某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兰洋北路行驶至车管所路段左转弯时,黎某教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直行经此路段,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明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黎某教无责任。

黎某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明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7万余元。

法院立案后调解工作随即展开,调解员一方面与张某明和黎某教沟通,张某明虽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因其车辆已投保,希望保险公司能合理赔付给原告,黎某教则因受伤承受身体痛苦,希望获得足额赔偿。另一方面,调解员向保险公司代表阐明其应承担的保险赔付义务,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黎某教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最终,促使各方案涉当事人达成调解,张某明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黎某教各项经济损失19.5万余元。(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马宏新通讯员苏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