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多万元购买的新轿车仅开了9天,就出现挂不上倒挡的故障,送到4S店维修多次仍未彻底解决。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符合解除条件,4S店应退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2年12月,李某与某4S店签订了车辆定金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李某向该4S店购买某进口品牌车一辆,车辆价格为54.56万元。随后,李某贷款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购买了2万余元的装潢包,4S店向李某交付了车辆。
然而,李某购买的新车仅开了9天,变速箱就出现无法挂入倒车挡的故障。同年12月17日,李某第一次进店维修,经检查为变速箱故障后,4S店进行了相应处理。但在此后8个月内,该车辆多次出现同样故障。2023年8月,李某至4S店进行第5次维修时,4S店售后人员表示可以更换变速箱总成,但同时表示,无法确保原故障不再出现,李某不同意该方案。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4S店提出,李某购买的车辆出现故障后,虽返店5次,但实际维修仅2次,其他则为系统升级、软件编程、复位驻车止动爪的调教值等数据采集工作,从修理次数及修理天数统计,均未达到法定退车条件。4S店同时认为,李某所述车辆故障并非持续性状态,经维修后,李某仍可正常驾驶车辆,且车辆故障可通过更换零部件修理解决,但原告不予配合,要求退车退款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系家庭使用,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家用汽车销售者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包括“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等。
本案中,李某在购买案涉车辆后不足10日即出现变速箱故障,经多次维修仍未能消除故障,已经满足该退换情形。李某已经履行了支付车辆价款的义务,其享有取得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车辆的权利。在原告已经初步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经维修仍不能消除故障的情况下,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的标的物实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状况,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能够通过修理的方式向原告李某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于该4S店的违约行为致使李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主张解除案涉合同,相应购车款应在扣除涉案车辆的合理使用费后予以退还。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销售合同,4S店返还购车款51.3万元,并赔偿装潢费、贷款利息等损失8.4万元,李某交还案涉车辆。
4S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4S店所说的软件编程、复位驻车止动爪调教值等均属于为解决案涉车辆无法挂入倒挡的故障问题采取的维修措施,4S店主张其仅对案涉车辆进行2次维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合其他事实,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周瑞平通讯员王君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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