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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母亲把卖房款490万,都给了女儿,让她辞去广州的工作,回来给她养老,母女

北京,一母亲把卖房款490万,都给了女儿,让她辞去广州的工作,回来给她养老,母女俩签下协议,女儿承担母亲全部养老费用,对她生养死葬,可万万没想到,女儿却拒绝支付房租,让母亲承担,母亲把钱都给了女儿,早就囊空如洗了,她一看这个女儿靠不住,一纸诉状,把女儿告上法庭,撤销490万赠予,案子经过2审,法院判决让女儿傻了眼。 8月7日,据潇湘晨报报道,靳大妈年事已高,失去了自理能力。 她觉得雇保姆照顾自己,一个外人肯定不尽心尽力,还不如让女儿负责自己的饮食起居,毕竟血浓于水,母女连心。 女儿吕女士远在广州工作,她一年到头也很难见上一面,这样的话,她就能和女儿生活在一起。 当然了,女儿照顾自己就没了收入来源,这个靳大妈也做了安排,她决定把自己住的这套两居室卖掉,她打听好了,能卖490万,她把这笔钱都给女儿。 但虽然是母女,也要有一纸协议进行约束,她得让女儿承诺,负责自己一切养老费用,包括医药费,生养死葬。 2021年,靳大妈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女儿吕女士,吕女士思来想后,还是答应了。 毕竟,赡养母亲是她这个做女儿应尽的义务,别说母亲给自己490万,就是不给,她也应该尽孝道。 而且,父母在,儿女不远游,现在保姆不靠谱,把母亲托付给一个陌生人,她还真不放心。 于是,吕女士辞掉广州的工作,回到北京,负担起母亲的一日三餐,吃喝拉撒。 靳大妈也言而有信,把490万都给了女儿。本来这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可没想到后来变了味。 靳大妈直接把女儿告上法庭,理由是吕女士不支付房租。 原来,490万卖掉的那套房子,是靳大妈唯一住房,房子卖了,她就只能租房度日,她把所有的钱都给了女儿,而且,母女签了协议,女儿负责自己所有的费用,包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 可女儿拒绝支付房租,让她自己承担,她没钱付房租,女儿也违反了协议。 靳大妈一看,女儿虽然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把钱给她了也靠不住呀,她赶紧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490万赠予,把钱要回来,攥在自己手里才安心。 有人说,我亲妈一分钱也没留给我,但我也照顾她了,毕竟她养了你,抚养你了二十多年,抛开感情不谈这是儿女应该报的生养之恩。 还有人说,我爸就说过一样的话,让我辞职去给他养老,他给发工资,但是人心是善变的,还没几个月他就说照顾他是应该的,还眼他谈钱。 有的老人很难弄的他把钱给你了。你就应该什么都听他的,你像卖给她一样。 女儿输得一塌糊涂!没有钱你也得给父母养老!你的眼里只有钱,却不知道感恩!钱都给你了,还不知足!可悲呀! 女儿脑子拎不清,490万啊?带回自己家住,在请个保姆7-8千,照顾的舒舒服服,自己连班都不用上,有时间陪陪出门散散心就可以了。 老人有480万卖房款完全可以找保姆或进养老院,为啥一定要女儿丢了工作照顾啊?不能明白这个做母亲的到底是任性还是极度自私了。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该条款规定,若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养老责任,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返还财产。 母女协议明确约定吕女士需承担靳大妈全部养老费用,包括房租、医疗费等。 吕女士拒绝支付房租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符合《民法典》第663条第3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靳大妈依法享有撤销权。 本案赠与财产490万元,虽已转移所有权,但因附义务赠与的撤销权不因财产交付而消灭,靳大妈在发现违约后及时起诉,未超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期限。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普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但本案中母女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且已实际交付财产,故撤销需基于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及赠与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受赠人吕女士因未履行义务导致赠与被撤销,应返还全部490万元。若款项已消耗,需通过其他财产折价补偿。 协议中约定“女儿负责养老”是赠与的前提,与490万元形成对价关系。吕女士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法院判决返还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与合同正义。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吕女士在支付靳女士养老费用的过程中,存在未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况,构成对赠予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 现靳大妈主张撤销证与有事时和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吕女士返还靳某480万元。 有人说,照顾了那么久,还不如一个保姆得到的工资多,女儿心善,早知如此到头来什么都得不到,还不如开始需要照顾的时侯,把自已母亲送进养老院。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