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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工作没了,钱没落着,谁的错?北京,一女子在外地工作,母亲老了,要她辞职回家照顾,

工作没了,钱没落着,谁的错?北京,一女子在外地工作,母亲老了,要她辞职回家照顾,

工作没了,钱没落着,谁的错?北京,一女子在外地工作,母亲老了,要她辞职回家照顾,女子为难,如果回去,就没了收入,大妈为补偿女儿,把房子卖了,490万卖房款转到女儿账户,大妈和女儿签下协议,她一切开销,全由女儿负责,谁知女儿回来,不愿和她一同居住,只给她租了套房子,偶尔过去照顾,买点好吃好喝,偶尔再买件衣服,大妈大失所望,交房租时,大妈住了三个季度,女儿只肯交一个季度,剩下两个季度,要母亲自己支付,大妈彻底心凉,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女儿返还490万,法院这样判了!2025年8月8日,据阜阳·颍州晚报报道了一件母子之间纠纷,令人唏嘘。靳大妈悔之晚矣,她把自己的房子卖了,卖房款490万元,全部打到女儿账户。明明说好,自己一切费用,都由女儿负责,可是如今她租房子,就连房租,女儿都不肯支付。她没了退路,房子没了,钱也没了,女儿不孝,大妈大哭。原来,靳大妈有一套房子,一个女儿,女儿长大,到广州工作。广州离北京太远,女儿很久都不能回来一次。靳大妈的老伴,早些年已经去世,她也越来越老,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靳大妈怕了,怕独自一人,万一有个头疼脑热,身边没人照顾,于是,她给女儿打去电话,要她辞职,回来照顾自己。女儿吕女士在电话那头,听到母亲的要求,瞬间就摇了摇头,她告诉母亲,如果辞掉工作,她就没了收入。这么多年的打拼,全部都要付之东流,她的事业也会半途而废。现在她给母亲养老,她就不能工作,挣不来钱,那她自己将来老了,又要依靠什么?靳大妈一听,女儿说的不错,于是,她就做出决定,她要把自己住的这套房子卖了。2021年4月,房子成功卖出,她和女儿说好,卖房款全部给到女儿手里,女儿辞职回来照顾,以后她的所有开支,全部都由女儿支付。吕女士一想,这主意不错,比上班钱多,她立刻辞职,回到了母亲的城市。卖房款490万元,靳大妈全部打给进了吕女士的账户。谁知吕女士拿到钱后,并没有和母亲住在一起,而是给她租了套房子,俩人各住各的。吕女士没事过来看她,会给她买些好吃好喝,偶尔买件衣服,也会让靳大妈高兴半天。靳大妈没有过多要求,无论如何,女儿总算回到了自己的城市。这个时候,母子俩相处不错,2023年12月1日,大妈和吕女士签下赡养协议。大妈要求,生养死葬,全由女儿吕女士负责,大妈所有费用,都由吕女士支付。2021年7月~2023年7月,两年的房租,吕女士全部给予了支付。可租房住了两年,大妈又想去养老院了。她听人说,养老院里有护工照顾,一日三餐都有人做好送到跟前。最重要的是,那里都是同龄老人,能说到一起,不会再孤单寂寞。吕女士拗不过她,退了房子,把母亲送到了养老院里。吕女士一次缴了20万元,希望母亲能在里好好生活。可等住了进去,靳大妈发现,养老院和传说中的根本不一样,没了自由,还要按照养老院的作息生活。老人之间,也会发生矛盾,靳大妈不高兴了,只住了5个月,她就要回来。吕女士交的20万元,除去那5个月的费用,养老院都给退了,退回来的钱,都给到了靳大妈手里。出来之后,吕女士又租了一套房子,大妈住了三个季度,催促女儿把房租缴了。可是,女儿只给了她16200元,用来支付2024年最后一个季度的租金,前面两个季度,女儿没给她支付。吕女士说,养老院退回来那么多钱,都在靳大妈自己手里,完全可以支付前两个季度的房租。靳大妈不愿意了,虽然退了一部分的钱,总归是个少数。靳大妈又说,明明俩人签了协议,自己一切费用,全由女儿吕女士承担,她的房租,该由吕女士全部支付。吕女士就是不给,你自己有钱,你自己交了再说!靳大妈心里凉透,她后悔了,房子卖了,钱给出去,由不得自己做主了。于是,她将女儿告到法院,要求女儿返还490万元。《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吕女士对母亲靳大妈负有赡养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靳大妈与女儿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女儿应按协议约定承担母亲的全部养老费用。《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靳大妈将490万卖房款赠与女儿,是以女儿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女儿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母亲的房租,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靳大妈有权主张撤销赠与。一审判决,吕女士应返还靳大妈490万元。吕女士不服上诉,二审发现,靳大妈实际给女儿转了480万。二审改判,吕女士应返还靳大妈480万。对此,你怎么看?关注@王哥说法学法律知识。#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北京,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母亲承诺把490万卖

北京,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母亲承诺把490万卖

北京,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母亲承诺把490万卖房款全给女儿作补偿,但约定女儿承担母亲的生养死葬,全部养老费用,履行赡养义务,并签了协议。然而,2年后,母亲却说女儿未为她支付房租费用,把她告上法庭,要求撤回赠与,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傻眼了!据潇湘晨报8月7日报道,小吕辞去广州的工作回北京照顾年迈的母亲,母亲把卖房款490万给女儿,这本是母慈子孝的好事,可没想过了2年,娘俩闹上法庭!小吕在广州工作,工作待遇好,生活也顺风顺水,可她的母亲靳阿姨在北京,电话扰得她无可奈何。母亲说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身边没贴近、体恤的人照顾,非让她辞职回北京。小吕很为难,自己正是拼搏的时候,不工作没收入怎么生活,可母亲也的确是她的牵挂,她左右为难。母亲却说只要你回来,就把那套2居室卖掉,房款全给你。小吕也是真心掂念母亲,再加上她都说到这份上了,只好答应母亲的要求。2021年4月,靳阿姨将位于西三旗某小区的两居室的卖房款490万元给小吕,作为对其辞去工作后无收入来源的补偿。小吕回来后自己单住,平时为母亲生活起居操心,吃喝穿戴张罗,母亲生病住院、请保姆,小吕全管。2年里,小吕为母亲安顿生活,交房费,母女相处的和谐融洽。2023年底,小吕在母亲叙述下,她拟了一份协议。内容是,靳阿姨愿意出490万卖房款给小吕作为补偿,但小吕得负责她所有养老开销,住院费、房租、生活费,连最后去世丧葬费用都得她承担,还说这协议不能单方面撕毁、解约。这是她们母女的约定,只是提到书面上,靳阿姨也兑现承诺,爽快地签字,按了手印。2023年下半年,靳阿姨说啥也不愿意租房住了,非要去了养老院。小吕拗不过她,一下子交了20万的养老费用。可母亲住了5个月后,又改了主意,又想搬到上庄去租房住,小吕劝也不听很生气,可没办法只能照办。养老院那20万费用没用完,剩下的费用退回给了靳阿姨。就因为这事儿,上庄的房租,小吕后来又给母亲转了16200元,也就是她只交了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的。中间2个季度的租金,她让母亲用养老院退回的钱交。靳阿姨一看,女儿不给交房租了,心里窝着火,母女俩因为房租的事,产生隔阂。2024年,靳阿姨一纸诉状把小吕告上了法庭,说女儿没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把那490万还回来,并撤销之前的协议。小吕觉得委屈,自己自从辞职回来照顾母亲,尽心尽力,不管母亲有啥样的要求都满足,怎么就没尽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靳阿姨老了,作为女儿,小吕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无论双方是否签订相关协议,成年子女都应当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靳某与吕某签订协议中约定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进一步明确了小吕在赡养方面的具体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吕曾交房屋,请保姆,为母亲支付医疗费用等都有证据,还为母亲支付20万养老院费用找了证人,可上庄的未交的2个季度的房屋,她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靳阿姨与小吕签订协议,约定靳某将售房款490万元全部给她,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这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证据证明小吕以靳阿姨不同意退还所交纳的养老院费用为由,未给付她租住上庄房屋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表明小吕作为对靳某有扶养义务的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靳阿姨作为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小吕返还赠与的490万元。一审判决,小吕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行为尽到一般社会标准的赡养义务。撤销靳阿姨与小吕签订的协议,小吕需返还490万元。小吕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查明,当初靳阿姨实际给女儿的是480万,不是协议里写的490万。而小吕未为母亲支付2季度房租是事实。根据《协议》约定,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二审法院最后改判,小吕未交房租确实没履行义务,撤销协议,但钱得按实际给的数目返还,是480万。有人说,官司打完,母女也就缘尽了!还有人说,估计老太太很难相处,女儿辞了工作,也没伺候好她,钱没了工作没了,亏大了!对此您怎么看?关注@小栗子看法一起交流讨论,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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