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母亲承诺把490万卖房款全给女儿作补偿,但约定女儿承担母亲的生养死葬,全部养老费用,履行赡养义务,并签了协议。然而,2年后,母亲却说女儿未为她支付房租费用,把她告上法庭,要求撤回赠与,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傻眼了! 据潇湘晨报8月7日报道,小吕辞去广州的工作回北京照顾年迈的母亲,母亲把卖房款490万给女儿,这本是母慈子孝的好事,可没想过了2年,娘俩闹上法庭! 小吕在广州工作,工作待遇好,生活也顺风顺水,可她的母亲靳阿姨在北京,电话扰得她无可奈何。 母亲说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身边没贴近、体恤的人照顾,非让她辞职回北京。 小吕很为难,自己正是拼搏的时候,不工作没收入怎么生活,可母亲也的确是她的牵挂,她左右为难。 母亲却说只要你回来,就把那套2居室卖掉,房款全给你。 小吕也是真心掂念母亲,再加上她都说到这份上了,只好答应母亲的要求。 2021年4月,靳阿姨将位于西三旗某小区的两居室的卖房款490万元给小吕,作为对其辞去工作后无收入来源的补偿。 小吕回来后自己单住,平时为母亲生活起居操心,吃喝穿戴张罗,母亲生病住院、请保姆,小吕全管。 2年里,小吕为母亲安顿生活,交房费,母女相处的和谐融洽。 2023年底,小吕在母亲叙述下,她拟了一份协议。 内容是,靳阿姨愿意出490万卖房款给小吕作为补偿,但小吕得负责她所有养老开销,住院费、房租、生活费,连最后去世丧葬费用都得她承担,还说这协议不能单方面撕毁、解约。 这是她们母女的约定,只是提到书面上,靳阿姨也兑现承诺,爽快地签字,按了手印。 2023年下半年,靳阿姨说啥也不愿意租房住了,非要去了养老院。小吕拗不过她,一下子交了20万的养老费用。 可母亲住了5个月后,又改了主意,又想搬到上庄去租房住,小吕劝也不听很生气,可没办法只能照办。 养老院那20万费用没用完,剩下的费用退回给了靳阿姨。 就因为这事儿,上庄的房租,小吕后来又给母亲转了16200元,也就是她只交了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的。中间2个季度的租金,她让母亲用养老院退回的钱交。 靳阿姨一看,女儿不给交房租了,心里窝着火,母女俩因为房租的事,产生隔阂。 2024年,靳阿姨一纸诉状把小吕告上了法庭,说女儿没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把那490万还回来,并撤销之前的协议。 小吕觉得委屈,自己自从辞职回来照顾母亲,尽心尽力,不管母亲有啥样的要求都满足,怎么就没尽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靳阿姨老了,作为女儿,小吕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无论双方是否签订相关协议,成年子女都应当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靳某与吕某签订协议中约定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进一步明确了小吕在赡养方面的具体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小吕曾交房屋,请保姆,为母亲支付医疗费用等都有证据,还为母亲支付20万养老院费用找了证人,可上庄的未交的2个季度的房屋,她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靳阿姨与小吕签订协议,约定靳某将售房款490万元全部给她,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这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证据证明小吕以靳阿姨不同意退还所交纳的养老院费用为由,未给付她租住上庄房屋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表明小吕作为对靳某有扶养义务的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 靳阿姨作为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小吕返还赠与的490万元。 一审判决,小吕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行为尽到一般社会标准的赡养义务。撤销靳阿姨与小吕签订的协议,小吕需返还490万元。 小吕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经查明,当初靳阿姨实际给女儿的是480万,不是协议里写的490万。 而小吕未为母亲支付2季度房租是事实。根据《协议》约定,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 二审法院最后改判,小吕未交房租确实没履行义务,撤销协议,但钱得按实际给的数目返还,是480万。 有人说,官司打完,母女也就缘尽了! 还有人说,估计老太太很难相处,女儿辞了工作,也没伺候好她,钱没了工作没了,亏大了!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小栗子看法 一起交流讨论,学习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