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为了娶女友进门,给了20.4万彩礼,又花了4万给她买三金、电脑和手机,没成想,两人婚后同居11个月,竟一直分床睡,女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他碰,还动不动回娘家。男子忍无可忍,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25.5万的财物,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8月10号,红星新闻报道,贺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25万娶妻,换来的却是同居11个月的分床睡。 2000年出生的贺某和2002年出生的郭某,是经媒人介绍认识的。 2021年5月,刚满20岁的贺某在父母催促下与郭某订了婚。那时候两人加微信没多久,见面次数也屈指可数。 可贺某爸妈却急得很,说先订下来,感情可以慢慢处。 2024年春节,郭某刚满22岁,双方父母就张罗着办婚礼。按他们那的规矩,女娃过了22就能办事了。 同年3月,两家按照农村习俗摆了50桌酒席,贺某家给了20.4万彩礼,还买了2.14万的"三金"和1.5万的电脑手机。 然而这段婚姻,从开始就透着古怪。 郭某立下规矩,说两人各睡各的床,没她允许不准动她。 这让贺某一个血气方刚的大小伙子为了难,有时他实在忍不住了,想行夫妻之事时,郭某总以"身体不舒服""工作太累"为由拒绝亲密接触。 贺某有次试着拉郭某的手,结果对方直接甩开了。更让贺某难受的是,郭某每周都要回娘家住两三天,回家后直接锁门。 同居11个月里,两人连正经谈话都很少,贺某多说两句,对方就开始不耐烦。 2025年2月,实在忍受不了的贺某提出分居。3个月后,他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及购置物品共计25.5万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贺某母亲抹着眼泪说:我们老两口攒了一辈子钱,就为给儿子娶媳妇,现在钱没了,媳妇也没了。 郭某父亲则反驳,说我闺女在他家当牛做马,那些家电都是陪嫁的,凭啥全退?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场纠纷?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贺某向郭某家支付的20.4万元彩礼及"三金"、电子设备等财物,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符合"以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特征。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此类财物虽以婚姻为前提,但如果女方未履行婚姻实质义务,如拒绝共同生活、性 接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该条,法律禁止通过婚姻获取不当利益。郭某家仅返还2600元,而实际收取高额彩礼且未与贺某建立实质夫妻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其负有主要返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官调查发现,郭某家确实返还了2600元,陪嫁了空调、洗衣机等家电。但关键在于,这对"夫妻"既没领结婚证,也没发生过性 关系。 贺某与郭某虽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第五条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尽管双方同居11个月,但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无夫妻之实"这一关键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同居时间仅是返还比例的参考因素,而非否定返还的依据。 本案中,法院通过提高返还比例88%,体现了对"无实质共同生活"的负面评价。 司法解释未规定具体返还比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部分财物用于购置陪嫁物品,已实际消耗;郭某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农村地区对"退婚"的容忍度较低,全额返还可能激化矛盾。 经过三次开庭,法院最终判决:郭某需返还18万元彩礼,陪嫁物品可自行带回。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法院将"无夫妻之实"作为加重女方返还义务的重要情节。这一裁判思路反映了司法实践对婚姻实质内容的关注: 婚姻不仅包含经济共同体属性,更包含性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女方长期拒绝亲密接触,构成对婚姻实质的违背。 法院通过提高返还比例,间接否定了"仅以仪式代替婚姻实质"的行为模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