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崔先生开婚庆公司兼做媒人,3月份,他给朋友的表弟介绍了41岁离异带俩娃的一个女子认识,约定介绍前、订婚、领证各需给不同的费用。见面后崔先生就没再联系,以为没成。8月份,他想再给表弟介绍别人,9月份却发现表弟和之前的女子已经领了证,他祝贺他们时还被拉黑了,索要6000谢媒礼也遭到拒绝,最终在记者的协助下,表弟只给了2000元。 崔先生,开了家婚庆公司,平时还爱当媒人给人牵红线。 今年3月,他一个女性朋友跑来找他,说自家表弟都40岁了还单着,家里人都非常着急。 崔先生一听,脑袋里立马闪过一个人,就是那个41岁离异还带着俩娃的女子。 他寻思着,这俩人说不定能成,就打算牵牵线。 他赶紧联系朋友表弟,跟人家说,想让我介绍对象,得先交299元的费用,要是订婚了,再给2999元,等领了证,还得给2999元。 表弟那头,也没含糊,痛快地就答应了。 之后,崔先生就安排他俩见了面。 见面之后,崔先生因为婚庆公司的事太多,忙得晕头转向,就没再联系这俩人,心里还琢磨着,这牵线估计黄了。 时间一晃到了8月25号,崔先生又认识了一个条件相当不错的女孩。 他心里一乐,想着这女孩跟朋友表弟挺般配,就赶紧联系表弟,说再给你介绍个更好的。 表弟那边,也没拒绝,说行,那就见见吧。 可谁能想到,9月的时候,崔先生闲着没事刷视频时,居然刷到表弟和之前那个41岁离异带俩娃的女子领证的视频。 他赶紧发信息给表弟,说恭喜恭喜,可表弟倒好,直接把他拉黑了。 崔先生又打电话给那女子,那女子却说,崔先生介绍完不到一周,他俩就互删了好友,后来是在网上重新认识的。 崔先生哪能信呢?他觉得这俩人就是过河拆桥,就要求表弟付6000元谢媒礼。 表弟说这6000元太高,不愿意付。 崔先生没办法,就去找那个女性朋友,这朋友也被气得不知说什么好,说这事她也不管了。 实在没有办法的崔先生,就找了媒体。 在记者的协助下,好不容易才联系上表弟。 表弟还是觉得6000元太多,记者劝说人家崔先生也出了力,多少得给点。 表弟没办法,给崔先生转了2000元谢媒礼,这事才算勉强达成共识。 崔先生说自己忙前忙后,就落这么个结果,真是没想到。 既然都领证了,为啥就不愿意给谢媒礼呢?难道真觉得崔先生没起啥作用? 还有那女子,说的话到底是不是真的,是在网上重新认识,还是一开始就瞒着崔先生呢? 崔先生以为牵线失败,又给表弟介绍别人,这也没错。 可最后闹成这样,到底是谁的责任更大呢? 一、崔先生和表弟约定介绍前先给299元,订婚后再给2999元,领证再给2999元,这约定在法律上到底算啥,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这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崔先生就是居间人,表弟是委托人,崔先生给表弟介绍对象,表弟答应给钱,这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 根据《民法典》里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崔先生和表弟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法定无效情形,那就是有效的。 崔先生按照约定给表弟介绍了对象,虽然一开始以为没成,但表弟最后和介绍的对象领证了,这就说明崔先生完成了居间服务。 表弟拒绝支付约定的费用,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居间合同的约定。 从行为上看,表弟一开始答应得好好的,领证后却反悔,这就是不诚信的表现。 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表弟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不是找借口拒绝。 二、表弟拉黑崔先生还拒绝付钱,这是不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呢?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诚实守信、知恩图报,都是大家公认的道德准则。 崔先生为了给表弟介绍对象,付出了时间和精力,虽然一开始以为没成,但最后表弟还是和介绍的对象走到了一起。 这时候表弟不仅不感谢崔先生,还拉黑他,拒绝支付报酬,这明显不符合大家心里认可的道德标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表弟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个基本原则。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在判决的时候也会考虑公序良俗的因素,会倾向于支持崔先生的诉求,让表弟支付报酬。 还好,最后在记者的调解下,表弟给了2000元。 这个调解结果,和最初的约定不一样。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也算是双方都做了让步。 崔先生,虽然没有拿到全部约定的钱,但也得到了一部分补偿。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信息来源:小莉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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