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为了尽孝,将老母亲接到家里照顾。几年后母亲撒手人寰。女子为母亲办理后事,母亲的抚恤金、丧葬费等也由女子继承。没想到,侄子找上门来说:我爸去世早,我有权代位继承!要求分割遗产。女子大怒:你有什么脸?给爷爷奶奶端过一杯水吗?事后,侄子一纸诉状把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事件的脉络要从十年前说起。2014 年,陈女士的父亲去世后,80 岁的母亲身体日渐衰弱,独居时多次发生意外。陈女士与弟弟陈某(王某之父)商议后,决定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彼时弟弟陈某已患重病,经济条件拮据,便委托姐姐全权负责母亲的养老事宜,口头承诺 “将来母亲的东西都归你”。 此后八年,陈女士一家承担了母亲全部的生活照料和医疗费用。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后期完全失能,陈女士为此提前办理退休,专门陪护,期间弟弟陈某仅探望过三次便因病去世。2022 年冬天,老人安详离世,陈女士支付了全部丧葬费用,包括墓地购置、告别仪式等共计 8 万余元。 2023 年 3 月,陈女士通过母亲原单位申领到抚恤金 12 万元、丧葬费补助 3 万元,合计 15 万元。没想到,刚办完手续,侄子王某就找上门来,要求分割这笔钱。“我爸是奶奶的儿子,他走在奶奶前面,我作为孙子,有权代位继承我爸那一份。” 王某的要求让陈女士既愤怒又不解:“你爸病重时没管过奶奶,你这十几年除了过年群发祝福,连奶奶面都没见过,凭什么来分?” 协商无果后,王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规定,作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要求分割 15 万元的 50% 即 7.5 万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二是王某是否有权主张代位继承,以及其未履行赡养义务是否影响继承份额。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丧葬费是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专项费用,二者均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 “遗产” 范畴,不应适用继承规则。律师同时提交了社区出具的证明、医院缴费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陈女士独自承担了母亲的全部赡养义务,而王某及其父亲从未履行过赡养责任。 王某的律师则辩称,虽然抚恤金、丧葬费性质特殊,但在实际处理中通常参照遗产分配原则。王某作为奶奶的直系晚辈血亲,父亲先于奶奶去世,其代位继承权合法有据。至于赡养义务,法律并未规定 “未赡养即丧失代位继承权”,王某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 15 万元中,丧葬费补助 3 万元已由陈女士实际支出用于办理丧事,不存在剩余;12 万元抚恤金虽非遗产,但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应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 关于代位继承权,法院认定王某作为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确实享有代位继承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同时指出,王某的父亲陈某在生前有一定扶养能力却未对母亲尽赡养义务,王某作为成年晚辈,在奶奶晚年失能期间也未提供任何照料,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结合陈女士对被继承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12 万元抚恤金由陈女士分得 10 万元,王某分得 2 万元。 判决书中特别强调:“代位继承权虽受法律保护,但继承份额的确定应考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享有法定继承权,也应酌情减少其分配份额,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赡养行为的价值倡导。”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 年 10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社会对 “代位继承” 与 “赡养义务” 关系的热议。法律专家表示,判决既维护了代位继承的法定权利,又通过份额调整体现了 “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避免了 “坐享其成” 的不当得利。上海某养老机构负责人则认为,此案警示公众,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也会在法律层面影响遗产分配,家庭成员应主动承担赡养责任,而非等到老人去世后争夺利益。 陈女士在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感慨:“不是在乎钱多少,而是觉得公道自在人心。尽心照顾老人,法律终究会给出公正的评价。” 这场持续近一年的纠纷,最终以法律的方式平衡了法定权利与道德义务,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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