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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男子因女友在酒局上和别的男人举止亲密,和女友大吵一架,接着2人来到停车

江苏南通,男子因女友在酒局上和别的男人举止亲密,和女友大吵一架,接着2人来到停车场,男子启动车辆,一脚油门把站在车前的女友撞倒在地,女友发出尖叫,可男子却跟没听见似的,反复碾压直至女友没了气。事后,男子因故意伤害被捕,可他坚称自己没看到女友,也没听到尖叫声,更没感受到车子碾压人后的颠簸,由于事发地刚好处于监控盲区,真相变得扑朔迷离… 2023年2月6号的深夜,酒店一房间里,孔某某和蒋某某的争吵声几乎要掀翻屋顶。 2人曾经是生意伙伴,各自离婚后决定一起搭伙过日子,就开始了同居。 这天,2人一起参加酒局,孔某某因为蒋某某期间和一男性朋友举止亲密,醋意大发,回到酒店就和蒋某某大吵一架。 2人这一吵,就是俩小时,到了凌晨3点,他们先后摔门而出,走向酒店门前的停车场。 孔某某先钻进车里,发动汽车,打开车灯,然后一脚油门踩下去,车子猛地往前冲。 这一冲,直接把站在车前方的蒋某某撞倒在地,可孔某某却跟没事人一样,不仅不停车,紧接着还从她身上碾压了过去。 蒋某某疼得发出3声凄厉的尖叫,还大声呼喊着孔某某的名字,示意他停车。 然而,孔某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往前开了大约40米,才掉头回来。 他下车把浑身是血的蒋某某抱上车,这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只可惜,一切都为时已晚,医院抢救室里,医生确认蒋某某因心脏、肝脏被碾碎当场死亡。 2月15号,公安认为孔某某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就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这时候,问题来了,孔某某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呢? 案发区域恰是监控盲区,孔某某到案后一口咬定,说自己根本没看见蒋某某,没有感觉车子碾压了人,更没听到尖叫声。 事发到现在,没有目击者,零口供,办案陷入僵局。 这时,检察院的技术专家们盯上了2公里外一个高空摄像头,可视频调出来却模糊的啥也看不清。 专家们只好联手把视频一帧帧增强处理,而事发时的画面也终于浮现。 当时车灯亮起,灯光右前方赫然出现了一个条状黑影,且持续数秒未移动,第一声尖叫响起时,黑影微微颤动,可第二三声尖叫响起后,黑影就消失了。 而这个黑影,就是站立状态下的蒋某某。 法医那边也指出,蒋某某尸体小腿背侧有一个和保险杠等高的伤痕,而她背部内脏的碾压宽度,只有经过车头撞击后仰倒地,再遭右侧车轮连续碾压,才能形成这种创伤。 痕检专家也提出,车底盘的新鲜刮痕和轮胎纹路完全吻合碾压过程。 为戳破孔某某"没感觉到颠簸"的谎言,警方用同款车实地实验:80斤沙袋被碾压时,车内震动感清晰可辨。 同时,技术团队对酒店走廊监控里持续两小时的争吵音频做声纹处理,可以明显听到蒋某某离房前说了句"我在楼下等"。 这和孔某某声称"睡醒才发现她不见"的说法自相矛盾。 更铁证的是,蒋某某被碾压时尖叫分贝高达87,远超呼喊"孔某某"的73分贝。 所以,孔某某声称自己没听到这近在咫尺的尖叫,完全不符合常理。 2024年11月,面对如山铁证,孔某某终于低头认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孔某某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孔某某因与蒋某某的情感纠纷,在酒店停车场驾车故意撞向蒋某某,导致蒋某某被汽车头部撞击倒地后,又遭汽车右侧前后轮连续碾压,最终死亡。从 主观方面看,孔某某在实施驾车撞击行为时,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他的目的可能是发泄愤怒、报复。 从客观行为和结果来看,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这个案子处于酒店监控盲区,没有目击证人,且孔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没有故意要伤害或者杀害蒋某某,驾车时没看到蒋某某,也没听到尖叫声和感受到碾压颠簸感,属于“零口供”情况。 但办案机关并没有轻信孔某某的口供,而是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了孔某某驾车撞向蒋某某的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即使没有孔某某的有罪供述,法院也能依据这些确凿的证据,认定孔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依法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指导作用。 法院最终认定,孔某某因情感纠纷故意驾车撞人,事后虽施救却难掩杀人本质。考虑到其家属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孔某某上诉后,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环球网 2025.9.11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