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父亲再婚生病住院,女儿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父亲送至养老院,可继母不同意,并称女儿一点爱心都没有,想让她回来协商怎么照顾父亲的事情。据河南民生频道8月4日报道,孙先生和自己前妻拥有1套房子,当时在离婚的时候,两人商量把房子给女儿,不过现在先由孙先生居住,等女儿成年后或者等孙先生过世后,房子就给到女儿。不料,孙先生不久后就再婚,遇到了自己心仪的女子,两人结婚20年,一直很恩爱,双方的身体也非常健康。可是有一天晚上,孙先生突然倒地不起,被赶紧送往医院,才发现是脑溢血。住院后性命无大碍,但是后期需要人贴身照顾,并且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给老伴儿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孙先生已经70多岁了,继母自己也50多岁,这让她心理上、身体上都有点承受不了,就希望继女能够帮一把。然而,继女只在父亲住院的时候来过,后来就不来了,这让继母很是不满。后来继母到家里取点东西,发现自己比较重要的证件物品都没有了,询问继女后才知道,继女已经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还把继母的东西都进行了清理。继母大为震惊,她在这里已经居住了20年,怎么突然房子就变成继女的了呢?后来才得知,孙先生在和前妻的协议中写明了房子以后归女儿,现在女儿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没有问题。继母心里不舒服,但她和孙先生的关系一直挺好。孙先生生病后,曾因不想连累她,日夜操劳,就想和她分开,让她赶紧去另外找一个。但是继母很善良,不愿意离开他,还是愿意照顾孙先生,不过她希望继女能回来一同帮忙照顾,这样双方都能轻松一些。然而,自从房子过户到继女名下后,继女就不再出现了。因此,继母才找到了媒体,想让继女回来协商如何把老伴照顾得更好。打电话没人接,继女也不出面,最后才联系到了孙先生的弟媳妇。弟媳妇说,孙先生的女儿并不是不照顾父亲,只是因为他们一家三口生活也很困难,只有老公一人挣钱养活家庭。对于孙先生,他的女儿也做了妥善处理,等他出院后直接送往养老院,那边的费用已经交过了,只是孙先生不愿意去。后来,孙先生也表示自己想回到家中居住,不想去养老院,也不想让老伴一个人承担照顾自己的责任,希望女儿能出面承担一部分责任。不过,有网友表示,女儿的生活困难,送养老院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也有人表示,孙先生如果去养老院,那么继母怎么办呢?房子已经过户到女儿名下,她还有安身之处吗?一、女儿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合法吗?孙先生和前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女儿,等女儿成年或孙先生过世后房子给到女儿。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所以只要这份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女儿过户房子的行为是有合法依据的。二、女儿对生病的父亲有怎样的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不管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只要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赡养义务就存在。在本案中,女儿作为孙先生的亲生女儿,肯定是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像现实中很多案例,即便父母离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也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状况改变而消失。不过在这个事件里,女儿家庭困难,只有老公一人挣钱,这可能会影响她赡养的方式和程度,但并不能成为她不赡养父亲的理由。三、继母在这件事中的居住权益怎么保障?虽然房子按照离婚协议最终归女儿,但继母在这房子里居住了20年。从情理和实际情况看,继母和孙先生结婚20年,双方感情很好,孙先生生病后继母也一直照顾。在这种情况下,继母的居住权益需要被考虑。如果继母和孙先生之间有关于居住权益的约定,或者从公平合理、照顾老人等原则出发,也许可以为继母争取一定时间的居住权。法院在处理类似家庭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比如共同生活时间、对房屋的贡献、老人的生活状况等,来判定居住权益的分配。关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