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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到违建,要赔吗?法院判了

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玻璃窗掉落,恰好砸坏了楼下的玻璃雨棚。而这雨棚是占用公用露台建造的,楼上业主需要对此负责吗?楼下业主可以主张全部赔偿吗?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了这起高空坠物纠纷案件。

伍某家住2楼,她在露台搭建了双层磨砂玻璃雨棚。实际上,该露台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属于伍某专有部分。一天中午,伍某搭建的玻璃雨棚被楼上的玻璃掉下砸中,导致十五块双层磨砂玻璃爆裂损坏。

物业公司排查后,发现是楼上梁某房屋的窗户发生了玻璃破碎和坠落。由于伍某与梁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伍某遂将梁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伍某认为,梁某应赔偿其维修安装玻璃费4500元,包含玻璃原材料费和人工费。

梁某则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后至今没有装修入住,而且伍某搭建的玻璃雨棚属于违建,损坏了也不一定是自家玻璃掉落造成的,故不同意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肇庆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梁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及其他设施负有检查、维护和修缮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发生玻璃破裂和脱落的窗户属于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梁某作为配套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对伍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伍某使用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露台搭建玻璃棚,其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并不具有合法性。玻璃棚仅其材料来源具有合法性,因此,梁某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建筑材料损失而不包含施工费用。

综合考量所损坏玻璃的数量、面积及价格等因素,法院酌定经济损失为2200元。

经办法官指出,高空坠物,危害巨大,责任不可推卸;违法建设,不受保护,权益难免“打折”。民法典对物件脱落、坠落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自证清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如检查、维修等,方可免责。而财产被损坏的“苦主”则不用承担该项证明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损坏的财产如果不具有合法性,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损失赔偿的范围。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要定期检查自家玻璃窗户、空调外机支架、放在阳台上的花盆杂物等,排除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以免酿成“飞来横祸”,害人害己;如对住房有增设建筑、改造的需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公约,合法合规搭建,避免影响其他人日常生活,引发邻里纠纷。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和环境整洁是每个业主的责任,大家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冼颖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广州日报新花城